肥料換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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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料換穀,為台灣戰後時期的經濟政策之一。
肥料換穀政策自1950年開始實施,按照1948年9月「台灣省政府化學肥料配銷辦法」實行,主要的內容是:農家進行耕作所需的化學肥料,必須由稻穀來交換的政策,而不是是現金進行交易;農民必須以一比一的比率,用穀物與政府交換肥料。農民必須以稻穀向糧食局肥料運銷處換取肥料。
當時的台灣農民主要栽種蓬萊米,而蓬萊米需要大量肥料,肥料換穀可以說是對台灣農民的控制之一,使得農民無法將穀物運往城市自由販賣,可以說是一種變相剝削。而且稻穀價值低,但肥料價格高,可以說是不等價交換。值得一提的是,當時的尿素和液態氨等化學肥料都是國家的獨占事業。另外,配肥料手續繁複,領肥料不便,常常耽誤農時,而且農民所需的肥料常常不足,不需者又常過剩,也常被農民批評。
肥料換穀的主要作用除控制農民之外,也可以說是一種隱藏稅,主要功能在穩定低糧價、間接穩定較低的農地價格,並且以從農業得來的資本剩餘轉而扶植工業;而且肥料換穀也促進供銷業務的興盛。1973年肥料換穀制度才在行政院頒布的《加速農村建設九大措施》中加以廢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