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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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淫或稱性服務、性交易、援助交際,就是透過出售性行為,如性交、口交、手淫等,以賺取金錢,即有偿性行为。提供這類性服務的人士稱為「男妓」或「妓女」,是性工作者的一類。其中援助交際,出自於日本對仍在就讀高中的女學生,在課餘時間從事兼業性的性交易行為之用詞。
對以金錢換取性服務的行為,則稱為買春或嫖妓。享用此類性服務的人稱為「嫖客」,以男性居多。
[编辑] 各國現狀
卖淫為部分保守社會人士所不齿,更为华人地区和伊斯兰地区等處所严厉禁止,其原因及出发点是多种多样的:
- 卖淫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后果危害社会稳定,包括破坏婚姻和家庭,传播性病等。
- 卖淫者的人格与尊严被剥夺,成为发泄性欲的工具。
- 卖淫经常与吸毒、黑社会等犯罪现象共生。
- 卖淫者多是女性,卖淫活动是男性对女性的性压迫。
- 卖淫影响社会风气、违背社会道德
- 卖淫影响青少年身心发展
在一些法律相對寬鬆的國家,譬如荷蘭,容許性工作者在指定地區紅燈區工作。不過,在全世界大多數地區,扯皮條都是違法的。
- 荷兰性服务业合法化后,并没有出现人们所担心的离婚率、犯罪率上升的现象,常为性服务业合法化倡导者所提及。 并于2000年10月1日正式承认妓院合法化。
- 德国,失业者拒绝任何为其提供的工作,包括卖淫,将得不到社会福利。德国于2002年元旦正式承认卖淫嫖娼合法。
- 孟加拉最高法院于2000年3月,裁定卖淫合法,成为伊斯兰国家中少数几个允许卖淫的国家。
- 瑞典,賣淫並不違法,但買春卻是違法行為。
[编辑] 正反意見
不过近年来,部分地区要求性服务合法化的呼声渐高,并得到了部分学者的支持。其主要理由如下:
- 历史上卖淫嫖娼屡遭严禁,然而禁而不止,可见性服务确有社会需求,甚至是现行婚姻家庭制度的必要补充。运用社会公器禁止卖淫,有浪费公共资源之嫌。
- 性服务是诸多商业活动之一种,不应与其他商业交易行为区别对待。合法化后,向性服务征税可扩大政府收入。
- 卖淫嫖娼与犯罪共生的现象、卖淫者的弱势地位及其受到的经济盘剥,都正是由于政府不给予性服务业合法地位所引起的。合法化后,性工作者的利益将受到政府保护,犯罪现象将减少,同时也更有利于防止性病的传播。
- 提供性服务者亦有男性,因而性服务并不意味男性中心。
不过这些说法也有很大的争议性。有人提出反面意見:
- 賣淫禁之不絕並非合法化的理由,因為絕大部份被禁止的行為都不能在社會上完全禁絕。更有可能進一步瓦解已經日趨薄弱的家庭和婚姻制度。
- 性服務為負向生產力的產業,合法化所帶來的社會成本未必可以為其帶來的收入所抵銷。亦有可能鼓勵有能力或有機會從事正當職業的人去賣淫,削弱正向生產力,甚至會鼓勵父母要求子女輟學去賣淫*賣淫合法化並不能杜絕私娼、雛妓出現,因為嫖客常帶有獵奇或施予的心態,娼妓亦常以弱者姿態作為行銷手段,合法化的娼妓失去了部份吸引力,不合法的娼妓仍然會存在,這類娼妓的處境有可能比娼妓不合法時更差。
- 從人權方面看,雖然人有使用自己身體的權利,但把他人的身體當作商品是剝削他人尊嚴的行為,正如有人自願為奴亦要禁止奴隸買賣、有人自願販賣器官亦要禁止人體器官買賣一樣。
- 政府帶頭開放性服務業,變相鼓勵性交易,對道德教育造成阻力,年輕人難以建立尊重他人或尊重異性的觀念,容易把物化他人視為正常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