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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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一般簡稱港區人大,是代表香港人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最高權力機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中,行使國家立法權的人大代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代表名额为36人。
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的产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不同,每届的代表是依據上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選舉辦法》所選出的。
香港人大代表是由選舉會議所提名、之後正式選舉出36人,提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審查,由全國人大常委會確認代表資格,公佈代表名單。第九及第十屆港區人大代表均須通過預選才能正式參選,而此預選制度已於2007年3月16日被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所取消。
[编辑] 歷屆選舉會議的組成
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會議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決定》中規定的第一屆政府推選委員會委員中的中國公民,以及不是推選委員會委員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中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八屆全國委員會委員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臨時立法會議員中的中國公民組成。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會議是由參加過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會議的人員,以及不是上述人員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中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九屆全國委員會委員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二任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中的中國公民組成。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會議的法定成員。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會議是由參加過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會議的人員,以及不是上述人員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中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十屆全國委員會委員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三任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中的中國公民組成。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會議的法定成員。
[编辑] 香港人大代表的選舉
香港人大代表的選舉實行差額選舉,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其选举办法如下:先组成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会议,然后接受香港各界人士报名、需要由10名以上選舉會議成員為其填寫候選人提名信始得登记为代表候选人,選舉會議成員亦可登記。最后再由选举会议从代表候选人中选出36名正式代表。
[编辑] 参见
- 台湾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 澳门特别行政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 香港選舉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