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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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取其特區首長,簡稱特首;英語:Chief Executive,CE)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首長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最高代表。現時由分別來自38個界別分組,代表不同行業、專業、勞工、社會服務團體及區域組織的800人組成的選舉委員會選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任命。其主要責任包括:
- 領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 執行香港基本法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
- 簽署、公報並向中央人民政府備案由香港立法會通過的法案和政府的行政指令
- 建議中央任命或免去主要官員、各級法院法官及公職人員的職務
- 赦免或減輕刑事罪犯的刑罰及處理請願、申訴事項
根據《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每届任期是5年,每人只可以連任一次。如行政长官在任期完成之前因故離职,繼任人應在6個月内產生。2005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解釋基本法方式說明補選的行政長官只是完成前任餘下的任期。
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二届(部份)行政長官是董建華。2005年3月12日,他在未完成第2屆任期的情況下以健康理由辭職。董建華辭職後,按照《基本法》規定,由當時任政務司司長的曾蔭權署理行政長官職務。
香港特別行政區現任行政長官是曾蔭權。他於2005年6月16日成為2005年行政長官補選中的唯一候選人,因此根據《行政長官選舉條例》自動當選,6月21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為行政長官,即日就任,並於6月24日赴京正式宣誓就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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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參選資格
[编辑] 產生辦法
根据《香港基本法》第45條規定: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
另外,基本法附件一規定: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
一、行政長官由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根據本法選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二、選舉委員會委員共800人,由下列各界人士組成:三、各個界別的劃分,以及每個界別中何種組織可以產生選舉委員的名額,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民主、開放的原則制定選舉法加以規定。各界別法定團體根據選舉法規定的分配名額和選舉辦法自行選出選舉委員會委員。選舉委員以個人身分投票。
- 工商、金融界200人
- 專業界200人
- 勞工、社會服務、宗教等界200人
- 立法會議員、區域性組織代表、香港地區全國人大代表、香港地區全國政協委員的代表200人
- 選舉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
四、不少於一百名的選舉委員可聯合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每名委員只可提出一名候選人。
五、選舉委員會根據提名的名單,經一人一票無記名投票選出行政長官候任人。具體選舉辦法由選舉法規定。
六、第一任行政長官按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決定》產生。
七、二○○七年以後各任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如需修改,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第一屆行政長官於1996年由推選委員會選出,委員400人,全部由中央人民政府委任。第二屆特首按照《附件一》規定,於2002年由第一屆選舉委員會選出,委員增至800人。第二屆特首補選已於2005年7月10日舉行,選舉委員會委員大致與原有的相同。有缺位的選舉委員會委員由所屬界別分組的選民(各界別合共160,000人)選出。
基本法只規定了首兩屆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2007年以後循序漸進地最終達至普選。唯2004年4月26日的第10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解釋了基本法第45條,否定了2007年普選特首的可能。隨後政府推出的政改方案因得不到立法會三分之二的支持而被否決,第三屆特首選舉方法維持不變。
[编辑] 歷任行政長官
屆別 | 行政长官 | 籍贯 | 生卒日期 | 任期 | 任职期 |
---|---|---|---|---|---|
1 | 董建华 | 浙江省舟山市 | 1937年7月7日- | 1997年7月1日—2002年6月30日 | 1997年7月1日-2002年6月30日 |
21 | 董建华 | 浙江省舟山市 | 1937年7月7日- | 2002年7月1日—2007年6月30日 | 2002年7月1日—2005年3月12日 |
2(署理)1 | 曾荫权 | 广东省南海县 | 1944年10月7日- | 署理 | 2005年3月13日—2005年6月2日 |
2(署理)2 | 唐英年 | 江蘇省無錫市 | 1952年9月6日- | 署理 | 2005年6月3日—2005年6月20日 |
2 | 曾荫权 | 广东省南海县 | 1944年10月7日- | 2005年6月21日—2007年6月30日 | 2005年6月21日-2007年6月30日 |
3 | 曾荫权 | 广东省南海县 | 1944年10月7日- | 2007年7月1日—2012年6月30日 | 即将履职 |
註:
- 由2005年3月13日至6月2日期間因行政長官董建華請辭,由當時的政務司司長曾蔭權署任行政長官。
- 由2005年6月3日至6月20日期間因曾蔭權辭去政務司司長以及署理行政長官的職位,以參加行政長官補選,由當時的財政司司長唐英年署任行政長官。
- 關於其他由於行政長官外訪、休假等原因產生的署任期間,並沒有包括在上表內。
[编辑] 離任後待遇
2005年6月14日,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公布,決定原則上接納「行政長官報酬及離職後安排獨立委員會」於2005年6月9日提交的報告。委員會由黃保欣擔任主席,委員包括鄭海泉、廖柏偉和梁國輝。
報告中建議:
- 前任行政長官離任後3年內會受到離職後就業規管。
- 第1年,前任行政長官不能從事任何工作或參與商業活動。
- 第2及第3年,在展開任何工作或從事商業活動前,必須事先徵詢一個諮詢委員會的意見。
- 如前任行政長官在這3年期間是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委任,或從事學術或慈善機構的工作,則一概可以獲得豁免。
- 前任行政長官會獲提供
- 前行政長官辦公室。
- 協助進行推廣和禮節性的工作。
- 行政支援。
- 汽車連司機的運載服務。
- 前任行政長官也可以享有禮遇安排和醫療及牙科福利。
- 視乎香港警務處的評估,前任行政長官亦會獲提供特別保安服務。
[编辑] 辦公室
[编辑] 參見
[编辑]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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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屬於司長(三司)
十一局下各部門
【公】公務及司法人員薪俸及服務條件諮詢委員會聯合秘書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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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見:香港公營機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