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体制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体制由国家审判机关(法院)、国家监察机关(检察院)、行政司法职能的行政机关及社会团体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最高权力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目录 |
[编辑] 审判机关
根据《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法院系统由三类审判机关组成:
-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地方人民法院分为三级:
- 基层人民法院:包括县人民法院、旗人民法院、(不设区的)市人民法院、自治县人民法院、自治旗人民法院、(设区的)市辖区人民法院、工矿区人民法院、新疆建设兵团所辖团级地方的人民法院。
- 中级人民法院: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省、自治区辖市(地级市)的中级人民法院;盟、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新疆建设兵团所辖师级地方的中级人民法院。
- 高级人民法院: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 专门法院:包括军事法院(解放军、集团军级单位、师级单位三级)、铁路运输法院(设中级、基层二级)、海事法院(不分级,相当于中级人民法院)等。
- 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最高审判机关,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法院内部设立以下审判组织:
- 合议庭与独任法官。
- 审判委员会。
[编辑] 检察机关
《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它独占行使公诉权、同时行使批准逮捕权、逮捕权、抗诉权、对涉及贪污、玩忽职守、侵犯人民选举等特定犯罪有自行侦查权。
检察院实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上级检察院双重领导制度。尽管《宪法》并未明确表述检察院是否属于司法机关,但中国历来都将检察院视为与法院并立的、独立于政府的司法机关。
人民检察院按照人民法院的级别对照设立,除直辖市内对照中级人民法院设立的称××直辖市第×分院之外,各级均称人民检察院。同时也设立军事检察院和铁路运输检察院等专门检察院。在新疆建设兵团也按兵团、师、团设立检察院。
[编辑] 公安机关
公安(警察)机关是国家的侦查机关,同时承担着维护社会治安、民事纠纷调解等准司法职能。
公安机关同时也负责户籍管理、道路交通管理、机动车登记、口岸边防管理、等其他事务。
武装警察部队也接受同级公安机关的业务领导。
司法警察、监所警察等不属于公安机关的范畴。
[编辑] 国家安全机关
国家安全机关由国家安全部和地方各级国家安全厅、局组成,原来是公安机关的一部分,但是业务上比较独立。负责反间谍和重点场所的保卫事务。
国家安全机关在其负责的范围内行使警察权力,必要时可以凭《国家安全任务执行证》调动其他警察机关和武装警察部队协同执行任务。
[编辑] 国家监狱制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以下简称《监狱法》)规定,“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监狱的任务是正确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以达到预防和减少罪犯的目的。
[编辑] 司法行政机关
中国司法行政机关是从革命时期的行政机构发展而来的。
[编辑] 基层直治组织
[编辑] 社会团体
[编辑] 司法改革
[编辑] 参考书目
- 范愉,《司法制度概论》,北京:中国人民出版社,2004
- 熊先觉,《司法制度与司法改革》,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