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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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年“地区”数(1970~2004) | ||
年份 | 地级行政区 (个) |
其中:地区 (个) |
1970年 | 211* | 174 |
1971年 | 209* | 172 |
1972年 | 211* | 174 |
1973年 | 211* | 174 |
1974年 | 289 | 174 |
1976年 | 301 | 176 |
1977年 | 310 | 175 |
1978年 | 306 | 173 |
1979年 | 311 | 171 |
1980年 | 310 | 170 |
1981年 | 314 | 168 |
1982年 | 318 | 170 |
1983年 | 322 | 138 |
1984年 | 322 | 135 |
1985年 | 326 | 125 |
1986年 | 324 | 119 |
1987年 | 325 | 117 |
1988年 | 334 | 113 |
1990年 | 336 | 113 |
1991年 | 338 | 113 |
1993年 | 335 | 101 |
1994年 | 333 | 89 |
1995年 | 334 | 86 |
1998年 | 331 | 66 |
1999年 | 331 | 58 |
2000年 | 333 | 37 |
2001年 | 332 | 32 |
2002年 | 87 | 22 |
2003年 | 333 | 18 |
2004年 | 333 | 17 |
注释:带“*”表示地级行政区数 未计入当时的省辖市(即地级市) |
地区,在汉语中,常为对一定的区域泛称。可以指狭小区域,如这片地区土壤很肥沃;也可大片区域,如草原地区、滨湖地区。 |
地区指行政地位介于省和县之间的行政区,之前相关称呼为“专区”,属于第二级行政区划。这一层级的区划在清朝末期至民国初期,为“道”,但道辖域广;之后改道制为行政督察区,行政督察区则改称为“专区”,1970年代开始将“专区”改称为“地区”。与地区行政地位相同的行政分区改称“地级行政区”,取代原“专级行政区”(专区级行政区)。1983年推行地级行政区划改革以前,除了自治州以外,地区作为“地级行政区”类型,属于虚级,之后演变为第二级地方行政单位。
地区指设立行政专员公署指导工作的区域。
目录 |
[编辑] 法律地位
“地区”之名源自“文化大革命”(“文革”)时期。文革期间“专区”的法律地位发生重大变化,其行政管理机构——“专区行政公署”改为党政合一的革命委员会,专区改称为“地区”,1970年全国对专区全面改称为“地区”。197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地区设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即是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同时又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从而以根本大法的形式规定了地区作为一级行政区划建制,至此中国行政区划三、四级制并存以三级制为主的体制演变为变成四级制为主体。从行政管理减少层次、提高效率的原则要求看,这种改革是一种倒退行为。1978年修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恢复地区行政公署作为省、自治区派出机构的法律地位。但从实际情况来看,地区行政公署的办事机构和政府机构类似。
[编辑] 与地区同行政地位的行政区划
与地区同行政地位的行政区划称为“地级行政区”。在地级行政区划改革前的1982年,地级行政区包括盟、自治州和行政区;这一时期的省辖市包括省会城市,多以“市”——既是城市又作为行政区划形式而单列。1983年开始推行地级行政区划改革,“省辖市”改称“地级市”,除之前在少数省辖市(省会为主)已实行“市管县”外,全面推行“市管县”和“市管市”,并将“地级市”纳入“地级行政区”。
[编辑] 地改市
“地改市”,撤销地区建制,改为地级市建制,包括撤地建市和地市合并。“地改市”为1983年开始的“地级行政区改革”主要内容。1982年及其以前,地区为地级行政区的主要形式。1982年地区数170个,占318个地级行政区的53.5%;至2004年仅存地区17个,占333个地级行政区的5.1%。
- 地市合并,指“地区”和“地级市”合并。对“地区行政公署”和“地级市政府”同驻一个中心城市的情况合并为一个“地级市”。
- “撤地建市”,撤销地区、地区行政公署驻地城市,成立新的地级市。
- “地改市”,改地区建制为地级市建制,新的地级市承袭原地区的辖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