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 (法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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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职责与管理
各乡的功用实质上是组成一个选举网,在乡级选举中,每一个乡推举出一名在省委员会中代表该乡的委员。(而巴黎是一个例外,因为巴黎并不存在乡级的行政划分;不过反言之,巴黎20个区也可以在选举的意义上看作是“乡”。)在城市地区,一个市镇往往涵盖几个乡。而在乡村地区,一个乡通常由数个小市镇形成,因而主要的行政部门(例如交警队)一般设在乡政府所在地。
各乡同时也作为一审法院的驻地,而构成了一个司法区域。历史上乡也被称为“治安裁判”(justices de paix)。
[编辑] 历史
各乡于1790年与省同时由领土划分委员会建立,它们初始被重组为郡;然后,随着后者于1800年被取消而归为省。
乡于1790年初创的时候数量为每个省40到60个,远远高于今天。共和国历九年雨月八日(1801年1月28日)的法律,题名《旨在减少治安裁判数量的法律》将其戏剧性地减少到30至50个。第一批政府任命的省长被要求在自己的省内重新分排各乡所属市镇。这些列表经政府许可后,出版于1801年—1802年的法律通告上,并作为法国各乡的划分依据,一直沿用至今。
自从1800年来,一些人口太少的乡陆续被裁减,同时在那些人口增长迅速的区域,主要是城市,又新建了一些乡。总的来说,它们的数量有显著的上升。
[编辑] 统计
省与省之间乡的数量各有不同,贝尔福地区有15个,而诺尔省有79个。2004年在法国总共有4039个乡,其中156个位于海外。马约特岛,其行政地位接近于省,也划分为19个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