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公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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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公社在社会主义国家至少作为一种组织曾经存在。在中国大陆属于一种“政社合一”组织,也被称为“农村人民公社”,属于当时计划经济体制下农村政治经济制度的主要特征,即农村计划经济时代。人民公社既是生产组织,也是基层政权,普遍存在的时期为1958年~1984年,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而被解体,全部被乡、或镇取代。这一段时期(特别是1978年改革开放以前),中国农村经济、农民生活没有多少实质性的改善。随着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普遍推广,农民每家每户重新获得土地,对这一段农业和农村历史,被形象概括为“辛辛苦苦二十年,一夜回到土改前”。
在人民公社內,農民的衣食住行都在公社控制之下,公社是農民政治、經濟、社會生活的實體。每一個農民被編入一個小組;一定數量的小組編成生产隊;生产队之上為大隊,大概等今日的自然村;大隊之上是人民公社,相等於镇或乡的規模。國家每年都為每個公社下達生產任務指標,公社將指標遂層下達,農民所有生產由國家計劃及統一收購,農民所需的商品則由國家分配,所謂的「統購統銷」的制度。所有的生產過程由集體支配,非農民個人決定的。農民所得是由工分決定,工分的價值是整隊大隊減去上繳國家及公社福利開支的平均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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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历史
- 1958年在人民公社化运动中由农业生产合作社联合而成,一般一乡建立一社。
- 1962年起实行生产资料分别归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三级组织所有,以生产队的集体所有制经济为基础的制度。生产队是人民公社的基本核算单位。社员参加集体生产劳动,按照各人所得劳动工分取得劳动报酬。社员可种植少量自留地和经营少量家庭副业。
- 1978年中國共產黨第十一屆中央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以后,为了改变人民公社制度下存在的平均主义和社员缺少经营自主权的状况,农村普遍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 1982年制定的宪法规定,农村建立乡政府和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基层政权机构和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分开设立。至此,以“政社合一”和集体统一经营为特征的人民公社遂告解体。
- 1984年底,全国农村完成了由社到乡的转变。
[编辑] 組織特徵
- 農村人民公社是政社合一的組織,是中國大陸社會主義社會在農村中的基層單位。
- 人民公社的基本核算單位是生產隊。根據各地方不同的情況,人民公社的組織,可以是兩級,即公社和生產隊;也可以是三級,即公社、生產大隊和生產隊。
[编辑] 经济特征
[编辑] 流弊
由於農民所得並不直接與個人付出成正比,出現所謂「「平均主義」的風氣(有人形象地之称为“大锅饭”,“铁饭碗”),令農民的生產動力低落,积极性低下,農村長期處於落於及貧窮的環境,生活無法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