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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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团体指除政府、政府官方机构、企业公司和事业单位以外的团体组织总称。
“人民团体”作為中文术语有特定含義,作为法律上的界定:國民政府在民国三十一年二月十日(1942年2月10日)通过的《人民團體法》分為三類即职业团体、社会团体和政治团体,有發起人和主管机关、章程、会员,必須經審批和登記註冊后方可設立,人民團體為獨立法人、可以設置分支机构,不得主张共産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事實上管制很嚴格。
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后,一直沿用“人民团体”之提法,内涵上和国民政府大陆政权时期相同,但没有法律界定。1989年10月25日,国务院发布《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首次权威界定了“社会团体”范围,内涵上接近于“人民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