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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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领域 (Public Domain) 是人类一部分作品与知识的总汇,可以包括文章、艺术品、音乐、科学、发明等等。对于领域内的知识财产,任何个人或团体都不具所有权益(所有权益通常由版权或专利体现)。这些知识发明属于公有文化遗产,任何人可以不受限制地使用和加工它们(此处不考虑有关安全、出口等的法律)。
设计版权的初衷是给予创作以(经济)刺激,公有领域的作品也有同样效果。公众有权不断使用它们,而不造成任何经济社会负担。当版权与其他保护条款失去时效,作品便进入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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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无法律保护
對於具有創作性的作品,如果沒有现行法律確立其具有財產權地位,或者現行法律將某类作品的保护摒除在外时,这些作品即可認為处于公有领域内。比如,在世界大多数地方,大部分数学公式不是版权和专利的標的物(当然它们在电脑程序中的应用可以申请专利)。同样,在相关法律制定前产生的作品也属于公有领域,比如威廉·莎士比亚和贝多芬的作品,以及阿基米德的发明(但是他们作品的译本可能具有版权),不能主張知識產權的保障。此外,美国政府文件(包括法律文本,政府公文等)也不受版权法保护,但是规定必须准确传播与应用。
[编辑] 保护过期
大多数版权和专利有截止期。当它们失去时效后,这些作品和发明就进入公有领域。在世界大部分地区,专利有效期为20年。商品注册失效后,商标就失去保护了。版权问题更复杂些。总体而言,当以下所有条件满足,版权就失效了(这不适用于墨西哥、象牙海岸、哥伦比亚、危地马拉、宏都拉斯、萨摩亚和聖文森及格瑞那丁)。
- 该作品创作与首次发表时间早于1923年1月1日,或者比当前年份的1月1日早95年。
- 作者(集体创作则计算最后一个死亡的作者)的死亡日期比当前年份的1月1日早至少70年。
- 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Berne Convention)的签约国未给予该作品永久版权保护。
- 从这些条件最后更新起,美国与欧盟都没有通过法律延长版权期。(这条必须考虑,因为前面几条中的具体数字都由当时的法律状况而定。)
以上条件基于美国与欧盟版权法的共有部分,大部分伯尔尼公约签约国也承认它们。注意在美国传统中,即使延长版权期,也不会将已进入公有领域的产品再次赋予版权。而欧洲传统却可以,因为欧盟版权协调指示(Directive on harmonising the term of copyright protection)基于德国的版权期,而德国版权期已延长至作者寿命加70年。另外,美国政府部门的作品从产生那时起就属于公有领域。
关于英国政府的作品,情况就复杂一些,但也不难理解。英国政府作品受到皇家版权(Crown Copyright)或议会版权(Parliamentary Copyright)限制。皇家版权作品在发表后50年进入公有领域。但如果该作品是拥有版权的作者提交给皇家的,版权期仍然为作者寿命加上70年。未发表的皇家版权文件在产生后125年进入公有领域。这一法规取消了传统普通法赋予未发表作品的永久版权,但同时也规定:在该法规生效前产生的未发表作品最早也要在其生效后50年才进入公有领域。该法规于1989年8月1日生效,故而2039年以前任何未发表作品都无法进入公有领域。议会版权文件在发表50年后的年底进入公有领域。在某些条件下,对于某些政府作品,可以不予考虑皇家版权。
以上数字反映了美国与欧盟最近一次的版权延期。加拿大和澳大利亚并没有通过类似的20年延期。所以,它们的版权实效仍为作者寿命加上50年。这就使得米老鼠这个角色,以及《小飞侠》等作品在两国都进入了公有领域。
像其它大部分英联邦国家一样,加拿大和澳大利亚在政府作品版权方面向英国看齐。两国都有皇家版权,时效为发表后50年。新西兰也有皇家版权,时效长得多,是发表后100年。爱尔兰也有一个50年的政府作品版权期,但因为它已非君主制国家,所以不称皇家版权。印度政府的作品版权期为发表后60年,而其余版权是作者寿命加60年。
发明专利过期的例子有爱迪生的发明。作品版权过期的例子有卡洛·科洛迪(Carlo Collodi)的作品和马克·吐温的大部分作品。作品受永久版权保护的例子有巴里(J. M.Barrie)的《小飞侠》,这由英国政府赋予,只在英国境内生效。其余作品,如迪士尼公司在法律上并不受永久版权保护,因为美国宪法规定版权必须有个限期。但这个限期延长了好几次,使得保护期越来越久。评论家发现:版权延长恰恰发生在许多著名作品的版权将要失效之时。他们由此推论这些延期实际上是变相的永久版权保护。迪士尼和其它大出版商照例会为立法者的选举活动提供巨额资金,据传言这是以版权延期为交换的。
[编辑] 放弃权益
过去在一些国家,比如美国,一件作品如发表的时候未附有版权声明,便属于公有领域。现在情况已非如此。任何作品被默认为具有版权,而版权法一般也不提供特殊手段来放弃版权,使得它们能进入公有领域(在美国,1990年电脑软件租借修正法案在国会图书馆为公有领域电脑程序提供了一个注册机制。但这仍然没有解释某一作品是否该进入公有领域。)
版权持有者可以公开放弃作品的所有权益,允许其进入公有领域。持有者需出具放弃权益的许可证。合适的许可证会取消版权法禁止的任何行为。
就专利而言,在申请前如发表其技术细节,一般会导致该专利进入公有领域,也使得其余人无法申请。比如某刊物发表了一个数学公式,在申请软件专利时,此公式就无法作为该专利的核心内容。但也有例外,在美国(非欧洲)法律当中,发明者可以在发表其发明后一年内具有专利权(当然,如果其它人发表在先则无效。)
[编辑] 无资格
法律可能判定某些种类的作品与发明不具有垄断资格。此类作品发表后即处于公有领域中。比如美国版权法规定:所有美国政府作品属于公有领域;专利申请书属于公有领域,这是给予专利的一项条件。专利法不保护明显模仿前案(Prior Art)的发明。德国在一战后签订的协议规定,阿司匹林、海洛因等商标在许多地区都属于公有领域。
[编辑] 许可证
注意:许多作品本身不处于公有领域之内,但是其版权所有者选择不执行这些权利,或者将某些子权利给予公众。比如自由软件基金會(Free Software Foundation)编写了许多受版权保护的软件,然后以称为Copyleft的许可证来允许公众自由使用,该许可证只限制了所有权再分配。维基百科的做法也大致相同,它基于GNU自由文档许可证(the GNU Free Documentation License)。有时在口语中,人们会错误地称这些作品处于公有领域。
还要注意:虽然某些作品(尤其是音乐作品)属于公有领域,美国法律认为:对这些作品的文字实录和演出是衍生作品,具有潜在的版权。
[编辑] 社会作用
“要保护和创造文化遗产,文学、艺术、音乐和电影对公众地开放度尤其关键。美国文化的许多重要作品都利用了公有领域的创造潜力。弗兰克·卡普拉的《美丽人生》就是个经典例子,它在进入了公有领域后才大为成功。其余如白雪公主、皮诺曹、圣诞老人和山姆大叔都是从公有领域的原型成长起来的。”([1])
[编辑] 公有领域与因特网
从历史上看,由于对“公有领域”法律定义的误解,会造成许多版权与其它许可书纠纷。绝大多数纠纷不外以下两类:
- 公司机构,它们可以投入雇员,通过谈判和司法系统解决法律纠纷。
- 个人与组织对于合理使用条款下材料的使用,该条款减少了政府和机构用于寻找违反版权者所投入的资源。
因特网兴起后,任何人都能在这个世界网络上自由发布已受版权保护的材料。这培养了一个错误但顽固的想法:如果某作品可以免费在网上获得,它就属于公有领域。一旦这些材料在网上发布,它们就可能被免费复制几千几万次。
这些因素加深了一个错误观念:“免费”即意味着“公有领域”。支持该观点的人会说因特网是对公众开放的领域,并没被任何个人、公司或政府控制,所以网上的任何资源都属于公有领域。该观点看似有理,其实忽略了一个事实:许可权利是独立于分配方式和消费者获得方式之外的(如果某人给了你赃物,不管你是否知道,它还是赃物)。误认为“信息免费”而违反版权已成为某些行业关注的焦点,这些行业的金融架构就基于对媒体的控制上。虽然这些机构在法律上没有过错,但公众对于他们的支持已大大减弱。人们认为它们几十年来通过掌控持牌媒体进行价格欺诈。讽刺的是,很多创作者,比如作家和音乐家在这件事上分为两个阵营,因为一方面他们嫌媒体给的报酬太低,另一方面他们又怕媒体收益降低,更影响了报酬。
事情更有复杂之处:只在因特网上发布作品的现象已相当普遍。根据美国法律,作者的原创作品即使没有附带正式版权声明,也受版权保护。但通过这一法律时,数字媒体尚未出现,要复制媒介材料并不容易。再加上今天已经很难判断电子作品的哪些部分是原创的,这点当时的立法者也无法想象。理论上说,任何因特网的发布材料(比如blog和email)都受到版权保护,除非有明确放弃保护的条款。(许多人试图将其发布材料的一切所有权和加工权给予用户,但潜在的版权冲突仍然不可忽视。)有不少传统的确认原创的方式,比如自己给自己寄一封信,信中含有作品,信上有带日期的邮戳,而该日期在作品发表前。此类方法对于因特网已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