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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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投票(又稱複決、全民公決)係指公民就被提議之事案,表明贊成與否時所舉行之投票,簡稱公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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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用語
英文當中,公民投票的用語有兩個,referendum和plebiscite。兩者意思相近,一般來說可以互相替換。如果要區別,plebiscite較常用來指對於主權方面的決定,比如說國界或新憲法。
公民投票在中華民國憲法當中,稱之為複決。而兩者在中文當中的語意,通常是指對事案進行的投票而言,與英文referendum的包含範圍有些微差異。一般認為罷免也算是referendum的一種,而referendum的可投票者也有可能並非以公民為資格。
[编辑] 直接民權
選舉是人民參與國家意志形成的一種方式。但由於選舉的目的在於選出代表以組成議會,因此人民對國家意志的形成並非直接參與,而係透過選出的代表間接形成,故選舉被稱為間接民權。而「罷免」係投票人對公職人員在其任期結束前免除其職務的制度,「創制」則是公民經一定之連署程序,提議制定或修正、中止、廢止法律、政策之制度,「複決」則是公民對法定機關所提出或公民所提出之事案表明可否的制度。由於此三種制度直接形成決策,具有法定效力,直接約束國家機關,因此稱為直接民權。
理論上,直接民權制度乃主權在民原則的表現,實際上,則不外為了補救代議制度之各種缺陷。十九世紀中葉瑞士已發展直接民權制度,其後並導入改革主義時代之美國,並於二十世紀初為美國多州所採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實施公民投票制度之國家愈來愈多,甚至連原本被認為集權專制的蘇聯及東歐諸國也曾實施公民投票,以解決重大之政治爭議。
[编辑] 實施情形
法國在1793年時曾就當時國民公會所制定之憲法(一般稱為一七九三年憲法),提交全國公民投票。
在華人地區,中華民國已在臺灣實施公民投票法。第一次的公民投票在2004年3月20日與2004年中華民國總統大選同時舉行。香港的立法會議員梁國雄曾提交公投草案,希望由公民投票決定是否在2007年、2008年進行「雙普選」(雙普選的雙指行政長官及立法會選舉),但遭親共人士指為推動港獨。
[编辑] 參見
臺灣目前施行的公民投票法中規定包括全國性及地方性公民投票。
全國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如下:
一、法律之複決。
二、立法原則之創制。
三、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四、憲法修正案之複決。
地方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如下:
一、地方自治法規之複決。
二、地方自治法規立法原則之創制。
三、地方自治事項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預算、租稅、投資、薪俸及人事事項不得作為公民投票之提案。並設立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來審議公共事務是否作為投票事項。
民國93年3月20日臺灣地區首次舉行全國性公投,兩項議題為強化國防、對等談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