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恋和基督教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
|
|
|
|
|
|
|
|
|
在基督教里,同性恋究竟是否是一种罪恶是从二战起就开始激烈争论的神学问题。
很多基督教徒相信同性恋行为是一种罪恶,他们认为基督教一直都是这样教导别人的,这是根据圣经中《利未记》18:22中所述:“不可与男人苟合,像与女人一样,这本是可憎恶的。”,《利未记》20:13,“人若与男人苟合,像与女人一样,……总要把他们治死”,《羅馬書》1:18-32、《哥林多前書》6:9-10及12:21,十诫中禁止通奸行为,以及其他传统上理解为禁止除了夫妻间的性行为的篇章。但是另一方面,约翰·博斯韦尔(John Boswell)的《前现代欧洲的同性恋结合》中断言:基督教中的adelphopoiia仪式是历史上教廷赞同同性恋关系的例子。该见解并没有受到广泛的赞同,有的学者认为该仪式在男人间建立的关系与性没有关系。在博斯韦尔的阐述中,adelphopoiia仪式是教廷对待同性恋态度发生转变的证据,而早期的基督教曾经接受过同性恋关系。那些反对他观点的学者认为这个adelphopoiia仪式并不重要。
很多北美和欧洲的基督教徒不同意传统教义中对同性恋的责骂。在新教徒中更传统的观念通常在美国和非洲最强烈,而美国的天主教徒通常在别的地方的天主教徒眼中更趋向于自由主义。
不相信同性恋是一种罪恶的基督教神学家认为传统主义者曲解了圣经的篇章或他们选择的引语。例如,他们认为源自希伯来语的《利未记》中对于“男”指的是成年男子还是男孩在概念上是很模糊的。同时他们也指出现代基督教徒也做很多《利未记》中谴责的行为,包括食用甲壳类动物,穿着不同纤维做成的布料,在一片地上同时种植两种作物。这是因为《利未记》是一种“道德”和“纯净”的混合体。
很多传统主义者认为同性恋行为是一种自由选择,并相信转变成异性恋是可能的。对一些传统主义者来说,这点对他们的立场来说至关重要,因为如果同性恋不是一个选择,那么它应该根据加拉太书3:28得到接受(“并不分犹太人、希腊人、自主的、为奴的、或男或女,因为你们在基督耶稣里,都成为一了”)。他们宣称这个章节提及了他们不能自由选择的属性。
然而,关于同性恋是自由选择的观点受到心理学家的强烈反对;很多科学家,以至大部分同性恋者也不赞同。现代主义者指出,与自由选择相反,同性恋欲望在一些人出生或儿童早期就表现出来了。他们进一步争论道,否认上帝赋予的一个人向另一个人表达爱情权利的行为并不是一种富有同情心的行为。很多神学自由主义基督教徒同意并相信,如果他们渴望稳定的性关系,上帝也希望如此。
其它一些传统主义者接受同性恋不是一种选择的看法,但是认为有那种倾向仍然是罪恶的。在这种情况下,很多谴责同性恋行为的基督教徒不会谴责同性恋倾向,但是他们会赞同有那种倾向的人过独身生活。但是,天主教堂已经倾向于这样一种政策:既是一个同性恋基督教徒是独身的,他们也不能担任牧师。
自由基督教徒还认为耶稣与谴责通奸一样明确地谴责离婚,但是从来没有明确谴责同性恋。所以他们觉得那些同离婚相比,更强烈反对同性恋的人是伪善的。另外,他们不把“通奸”解释婚姻外的任何性行为,他们把它解释为与某人配偶的性行为,这就使得两个没有结婚人之间的性行为不算“通奸”,这包括两个没有结婚的同性恋者间的性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