嫡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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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古代中国
嫡庶制度是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核心内容。中国古代实行一夫多妻制度,但各个妻子之间的地位不平等,这种差别就是嫡庶之分。嫡是指正妻及其所生子女,庶指姬妾及其所生子女。嫡庶的差别在唐宋以前比较重要,经元明清而逐代减弱。
中国一夫多妻最初只流行於贵族阶层,平民多為一夫一妻,稱「匹夫匹婦」。
[编辑] 嫡妻
正常情况下一夫多妻的家庭里面,一个男子只能有一位正妻,称为嫡妻,(宋代之前只有贾充等数人因特殊情况得到皇帝许可而有地位相等的左右夫人)。正妻与丈夫地位平等[1],在服制,车制等礼仪制度方面享受同等待遇,比如皇后的袆衣和皇帝的十二章衣,其裨、纽、约、佩、绶等配件便是完全相同的。在宋元之前多数朝代,无特殊许可而有两位正妻的行为,会被处以一年以上徒刑和相应的杖刑处分,并被强制离婚[2],但後世漸趨寬鬆,明清時期有不少男性都有平妻。
男子娶妻子,一般需要娶背景相当的女子,娶亲之时,通过婚书写明双方家庭门第、嫡庶、年龄等资料。於某些朝代例如唐代,如果弄虚作假,娶到不相称的女子,无论女方地位高于还是低于男方,这段婚姻通常都会被强制解除,且追究作假一方的法律责任[3]。
娶妻的仪式非常隆重,周代周天子娶妻前后历时一年多,诸侯则超过半年。后世娶妻仪式虽然简化,但仍包括聘书、礼书、迎书等三样文件(三書),经过纳采、问名、纳吉(又称过文定)、纳徵、请期(又称乞日)和亲迎(或迎亲)六个步骤(六禮)。有时男子还须亲自射雁以供奠雁仪式之用,有些朝代男子需准备诗歌做催妆诗之用。
正妻不能降为妾[4],通常只在犯七出的情况下才能被休弃,而有些朝代还规定,即使犯七出,但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任何一条的,也不能休出(三不去):第一,经历或主持了公公或者婆婆的丧礼;第二,娶时男方地位不高,后来富贵的,也即是所谓的不去“糟糠之妻”;第三,妻子的家族散亡,假如妻子被休則無家可歸。[5]。
[编辑] 庶妻
除正妻以外的其他配偶就是庶妻,但通常称作姬妾,按地位从高到低有媵(正妻的同族陪嫁女子)、妾的区别,另外亦會有一些沒有經過正式婚姻儀式的女性,多為婢女或妓女等賤民女子,近似現代的情婦,有時也被稱為妾,或稱侍妾。
媵在周代盛行,周代贵族女子出嫁,需要同族姐妹或姑侄陪嫁,称为媵,后世鲜见。
妾一般是男子娶地位低于自己的女子,不经过三书六礼,而以較簡單的儀式纳为配偶,称为纳妾,經過正式儀式所納的妾又稱為側室。妾可以买卖,但妻子不行。宋元以前,妾不能为妻,否则男方可能被处以一年半的徒刑[6]。宋元起有男子在正妻去世或休弃之後把妾立為正妻,需要經過一重儀式,稱為扶正。明清时代,嫡庶区分不再森严,把妾扶正的情況更普遍,也有男子买卖妻子的情况出现。
婢女则是男子纳地位卑贱的女子,比如家里的婢女或者买来的歌妓,这些女子因为身份原因,屬於賤民階級,不能做士人之妾,只能做婢女或寵姬,近似情婦。妾和婢女之间有区别,地位不能互换,以婢为妾也是犯律[7],只有在婢女生子以后,才可以立为妾。婢女一類的妾常被買賣或轉贈他人。比如蘇軾就曾把兩個已懷孕的非正式妾送人,但其正式妾侍王朝雲在繼室王閏之死後,於家中地位卻等同正室,只是沒有正妻的名份。
妾所生和婢女所生子女即是庶生子女。
[编辑] 嫡子女
嫡长子具有继承权,狭义的嫡子仅指嫡长子,广义的嫡子指嫡妻所生子女,以下无特殊说明处,嫡子均指嫡妻之子。
选择继承人的行为被称作立嫡,立嫡的顺序是:嫡长子最先,嫡长孙次之,其他嫡子再次之,然后按庶子,嫡幼孙,嫡庶孙的顺序往下排。[8]。元以后,庶子开始享有继承权,但仍比嫡子低一等。[9]不过,即使在元以前,普通家庭也往往不是由嫡长子继承全部财产,而是几个嫡子按照父亲或者家族长老安排,分配财产。
嫡女地位比庶女高,比如皇家嫡出公主和庶出公主,其封地陪嫁均不相等。贵族或平民百姓家,嫡女出嫁和庶女出嫁,所能选择的对象也不同。
[编辑] 庶子女
非嫡妻所生子女通常称为庶子女,庶子女地位低于嫡子女,无继承权。有些朝代,庶子需要做嫡子的家臣。
[编辑] 東亞其他地區
日本和朝鮮半島古代同樣奉行一夫多妻制,亦有嫡庶制度。在古代日本,通常只有上層社會的人才會多妻,正妻以外的稱為側室,妾在日語中指非正式結婚而與有婦之夫同居的女性,即漢語的情婦。
朝鮮半島方面,李氏朝鮮時代嫡庶差別極為嚴格,不同階級的男女不能結為夫妻,階級較低的男性若娶階級較高的女性為妻,是犯了誘拐之罪,該段婚姻亦無效。階級較低的女性若要與階級較高的男性結合,一般只能作妾而不能作妻,正妻死後亦不能扶正,只有極少數例外。文定王后兄長尹元衡之妾鄭蘭貞於正室金氏死後,文定王后准許她升為正妻,封一品貞敬夫人。當時有「從母法」,即子女繼承母親的社會階層,只有王族或宗室子女例外。非王族或宗室的庶出子女要把父親、父親正室和嫡出兄弟姊妹視為主人侍奉,若母親為賤民出身,於家中地位更等同奴婢。國王的嫡子稱大君,庶子稱君;嫡女稱公主,庶女稱翁主。宗室嫡女稱郡主,庶女稱縣主。
[编辑] 參见
[编辑] 參考文献和注释
- ↑ 《唐律疏议·户婚》「妻者,齐也,秦晋为匹。」
- ↑ 《唐律疏议》:“诸有妻更娶妻者,徒一年;女家减一等。 若欺妄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各离之”。
- ↑ 《唐律疏议》:“诸为婚而女家妄冒者,徒一年。男家妄冒, 加一等。未成者,依本约;已成者,离之。”
- ↑ 《唐律疏议》:“诸以妻为妾,徒二年。各还正之。”
- ↑ 《唐律疏议》:“诸妻无七出及义绝之状,而出之者,徒一年 半;虽犯七出,有三不去,而出之者,杖一百。追还合。若犯恶疾及奸者,不用此律”
- ↑ 《唐律疏议》:“以妾及客女为妻,徒一年半。各还正之”
- ↑ 《唐律疏议》:“诸以婢为妻者,徒二年。以婢为妾者,徒一年半。各还正之。 ”
- ↑ 《唐律疏议》:“无嫡子及有罪疾,立嫡孙; 无嫡孙,以次立嫡子同母弟;无母弟,立庶子;无庶子,立嫡孙同母弟;无母弟,立庶孙。曾、玄以下准此。 ”
- ↑ 《唐律疏议》:“诸立嫡违法者,徒一年。即嫡妻年五十以上无子者,得立嫡以长,不以长者亦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