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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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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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O 4217 | TWD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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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地 | 中華民國 | ||||
通脹率 | 1.37% | ||||
來源 | 中央銀行,06年6月 | ||||
方式 | 居民消費價格指數 | ||||
單位 | |||||
1/10 | 角 | ||||
1/100 | 分 | ||||
貨幣符號 | $ 或 NT$ | ||||
別號 | 塊 | ||||
角 | 毛 | ||||
硬幣 | |||||
常用 | $1, $5, $10, $50 | ||||
少用 | $0.5, $20 | ||||
紙鈔 | |||||
常用 | $100, $500, $1000 | ||||
少用 | $200, $2000 | ||||
中央銀行 | 中央銀行 | ||||
網站 | www.cbc.gov.tw | ||||
印鈔局 | 中央印製廠 | ||||
網站 | www.cepp.gov.tw | ||||
鑄幣局 | 中央造幣廠 | ||||
網站 | www.cmc.gov.tw |
新臺幣(英語:New Taiwan dollar)是中華民國撤退到臺灣後的法定貨幣,1949年6月15日開始發行流通,ISO 4217代號為TWD(或簡稱為NT$、NTD)。
其基本單位為圓,簡作元。國語常以塊代圓;臺灣話亦以箍(白話字:kho·)代圓,在口語中尤為明顯。亦有極少數使用國語的人會以毛代角。
舊臺幣及各套新臺幣概况 |
舊臺幣 |
第一套直式新臺幣 |
第二套直式新臺幣 |
第三套直式新臺幣 |
第四套直式新臺幣 |
金門馬祖大陳專用紙幣 |
第一套橫式新臺幣 |
第二套橫式新臺幣 |
第三套橫式新臺幣 |
第四套橫式新臺幣 |
第五套橫式新臺幣 |
硬幣 |
目前發行硬幣單位包括:5角、1圓、5圓、10圓、20圓、及50圓。而紙鈔單位則有:100圓、200圓、500圓、1000圓與2000圓。換算方式為:1圓=10角=100分。5角硬幣的發行量少,實際上也較少使用。日常生活祇有郵票、水餃(每顆2.5至3.5圓)、汽油在計算單價時會用到角。
存款利息也是四捨五入至1圓。但若需要,也可以以5角來作為交易媒介,但5角限制一次使用不可超過100枚。
目录 |
[编辑] 簡史
[编辑] 區域貨幣
新臺幣的前身為臺幣,又稱為舊臺幣,在1945年5月22日開始發行。當初舊臺幣被定位為一種過渡時期的貨幣,日治政府的臺幣與國民政府的臺幣一比一兌換。由於當時中國大陸戰後金融狀況不穩定,因此臺灣未使用當時通行於中國大陸的法幣、金圓券,另外再發行臺幣。
關於發行新臺幣原因的官方說法,是由於1948年上海爆發金融危機,連帶也使舊臺幣幣值大幅貶值,造成臺灣物價水準急遽上揚。
不過另一種關於發行新臺幣原因的版本,指出是因為所謂的臺灣光復初期,國民黨在臺灣把一些民生物資,如糖、米之類的,都搜括到中國本土去進行所謂的勦共,造成臺灣內部民生物資短缺,使得臺灣的米價甚至比上海當地的米價還高(當時臺灣產米而上海不產),因此造成臺灣通貨膨漲,一日三市,幣值急速貶值,就算有錢也可能買不到米。
在1949年6月15日臺灣省政府公布「臺灣省幣制改革方案」、「新臺幣發行辦法」,正式發行新臺幣,明訂40,000元舊臺幣兌換1元新臺幣。1950年6月21日行政院發布命令,中華民國國幣單位保留銀元本位,而記帳單位自1950年7月1日起改為新臺幣,銀元與新臺幣以1949年12月29日最後牌告匯率固定為3:1。
1956年8月29日臺灣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3號解釋: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三條所稱偽造變造之幣券,係指國幣幣券而言。新臺幣為地方性之幣券,如有偽造變造情事,應依刑法處斷。
[编辑] 準國幣
1961年7月1日臺灣中央銀行在臺復業,依照「中央銀行在臺灣地區委託臺灣銀行發行新臺幣辦法」,由中央銀行委託臺灣銀行發行,紙幣上印「臺灣銀行」字樣,法定地位比照國幣,成為今日中華民國的法定貨幣。自1970年12月21日開始,鈔券上印「中華民國」字樣,以昭公信。另外為因應金門、馬祖、大陳島等戰地的特殊需要,也曾經發行限定流通這些地區的新臺幣金門、馬祖、大陳流通券,目前則已經取消。
1962年12月19日中華民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99號解釋:臺灣銀行發行之新臺幣,自中央銀行委託代理發行之日起,如有偽造變造等行為者,亦應依妨害國幣懲治條例論科。(大法官黃正銘有不同意見書,認爲在程序上,不應受理中央銀行此次聲請解釋,而在實體上,未經立法程序新臺幣決不能變為國幣。)
[编辑] 國幣
1992年原「銀元及銀元兌換券發行辦法」公告廢止,作為國幣之銀元喪失發行法源。由於國幣依中央銀行法規定由中央銀行發行,於是在2000年7月1日訂頒「中央銀行發行新臺幣辦法」,停止委託臺灣銀行發行,將新臺幣正式訂為國幣。7月3日發行1000圓紙幣,上印字樣改為「中央銀行」。
2002年6月30日廢止「中央銀行在臺灣地區委託臺灣銀行發行新臺幣辦法」,2003年6月30日原委託臺灣銀行發行之新臺幣停止流通。
當時曾有人質疑此舉是否為伸張「中華民國在臺灣為主權獨立國家」之主張,官方回應為:自1961年7月1日中央銀行在臺復業起,新臺幣發行單位法定即為中央銀行,中央銀行依據該行組織法規定,委託臺灣銀行發行,紙鈔原印「臺灣銀行」僅代表實際發行單位。
[编辑] 目前流通之鈔券與硬幣
1000圓及500圓於2005年7月20日再度改版,增加原本只有2000圓才有的光影變化箔膜,安全線改為光影變化箔膜式安全線。500圓的刷色由變得更深,其餘圖樣則未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