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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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是做出違法的應受刑法處罰的行为,是法律上的罪,不全同於道德、宗教、習俗的罪惡。犯罪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稱爲犯人或犯罪分子,在中華民國(臺灣)則多稱為犯罪行為人、犯罪人或行為人。研究犯罪的學科稱為犯罪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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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基本概念
犯罪的基本概念是足以危害他人、社會或國家的行爲,在犯罪概念中的核心則是法益的保護,凡是侵害刑法欲保護法益的行為,都是犯罪行為。法益是指社會上大多數人認為應該受保護的利益,不以權利或財產為限,諸如隱私和信用亦為法益之一。犯罪与危害行为没有本质上的区别,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危害行为,所以我们可以把犯罪理解为危害行为的子集,这个子集的界限就是刑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对犯罪的定义是: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但不同國家有犯罪的不同概念,有些行爲在某國是犯罪但在他國不是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刑法关于犯罪的定义是一个形式加实质的定义,前一部分是形式定义,“危害社会的行为”是对犯罪的实质定义。
[编辑] 犯罪行為的範圍
殺害、傷害他人或偷竊等行為,在大多數國家是犯罪的行為,稱為自然犯罪,亦即這種行為在根本上即屬受負面評價;但根據罪刑法定原則,若法無明文,縱然是自然犯罪也不得處罰。將一個原本不是犯罪的行為規定為犯罪行為,稱為入罪化;而將一個原本是犯罪的行為規定為非犯罪,稱為除罪化。
有些行為雖然經過除罪化,但只要是在社會上仍屬負面評價之行為,仍然會成為犯罪學研究的對象。亦即,犯罪學中所認定的犯罪範圍,併不以法律所定之犯罪行為為唯一的標準,有時已經除罪化之行為仍然會被犯罪學當做探討研究的對象。
[编辑] 犯罪之分類
法律上一般將犯罪先以所侵害之法益略分為「侵害國家法益」、「侵害社會法益」和「侵害個人法益」之罪,在侵害個人法益之罪的部份再細分為「侵害生命法益」、「侵害自由法益」、「侵害財產法益」等。而在犯罪學的研究上,通常以犯罪的型態和特殊性區分犯罪,例如:暴力犯罪、白領犯罪、青少年犯罪。
[编辑] 判斷犯罪的過程
判斷一行為是否為犯罪行為的主流標準是刑法三段論證法。应用三段论证的这一过程称之为定罪量刑,除了法院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及个人都不拥有將他人宣告為有罪的權利。
[编辑] 犯罪之處理
在大多數國家,警察試圖停止犯罪。當警察找到嫌疑犯時,通常在看守所扣留,但有時准許保釋,除非在沒有保釋的國家。然後,由法院判決被告是否犯了罪,這個過程稱為刑事訴訟。
若法院判決被告有罪,被告通常會受一定刑罰之宣告,如罰金、自由刑(例如拘役、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或死刑。在某些保留肉刑的国家,也有可能被处以肉刑。对于情節輕微者,可能緩刑;針對不同的情況,也有可能施以非刑罰的保安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