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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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是被告經拘提、逮捕後,檢察官在法定留置時間經過後,向法院聲請,法院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且有事實足認其有湮滅證據、串供、逃亡等之虞時,得裁定將被告收押至看守所的刑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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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拘捕前置原則
由於針對被告之羈押聲請是以「被告有羈押必要」為基礎所為地請求行為,因此被告須先經拘提或逮捕等程序,檢察官才有可能做出此一判斷進而向法院聲請羈押。所以對於未經拘提逮捕到案的被告,檢察官不得向法院聲請羈押之,稱為「拘提逮捕前置原則」。基於此原則更進一步導出,拘提逮捕的犯罪事實必須與聲請羈押之犯罪事實同一。例如某甲涉嫌殺人,卻因竊盜罪嫌經逮捕到案,則檢察官以殺人罪嫌的犯罪事實向法院聲請羈押將因為違反拘捕前置原則而不被許可。
[编辑] 台灣
在整個刑事訴訟程式中,聲請羈押的程序緊接著檢察官訊問完被告發生,如果24小時的法定留置時間經過,檢察官不向法院(案件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羈押,則應釋放被告。
[编辑] 要件和種類
[编辑] 一般性羈押
[编辑] 預防性羈押
[编辑] 羈押期間
[编辑] 免除、停止、撤銷和再執行羈押
[编辑] 非法羈押
[编辑] 羈押之救濟
1.一般 :抗告 2.特別 :聲請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