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日安保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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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國和美利堅合眾國之間的安全保障條約(英文:Treaty of Mutual Cooperation and Security between the United States and Japan,日文:日本国とアメリカ合衆国との間の相互協力及び安全保障条約,簡稱:美日安保條約)。由美國與日本在華盛頓於1960年1月19日簽訂。此條約宣示兩國將會共同維持與發展武力以抵抗武裝攻擊。同時也將日本領土內一國受到的攻擊認定為對另一國的危害。也包括美軍駐日的條文。此條約在冷戰時期強化了美日關係,也包括了後來進一步的國際合作與經濟合作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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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1951年簽訂的安全條約,為美日安保關係提供了初始基礎,這是日本被佔領時期結束,日本取回完整主權後簽訂的條約。
1959年,雙邊開始協商修改1951年安全條約,1960年1月19日新的美日安保條約在華盛頓簽訂,2月5日此條約送交日本議會批准時,曾激起關於日美關係的激烈辯論,並在左派反對黨的竭力反對下引發暴力事件,最後日本眾議院終於在5月20日承認此條約。社會黨的代表曾聯合抵制眾議院會期,並嘗試阻止自民黨的代表進入議院,但他們後來被警察強行移開。在這之後發生了嚴重的學生和工會示威運動,此突發事件使得艾森豪總統取消了原定訪問日本的行程。日本參議院未在眾議院承認後的30日內投票表決,因此在6月19日條約自動通過,日本首相岸信介在條約通過後辭職。
在美日安保條約內,兩國宣佈將共同發展和維持抵抗軍事攻擊的能力,在日本管制的領土上對任何一方的軍事攻擊,將被視為對另一方的安全的危害,若美國在日本領土外遭到攻擊,日本為了防衛美國將不受憲法上任何禁止境外軍事行動的限制。
在此條約雙方同意需共同承擔維持和發展抵抗軍事攻擊能力的義務,若是在日本管制的領土上受到軍事攻擊雙方將相互協助。有一點已被瞭解,就是日本無法協防美國,因為日本憲法禁止派遣軍事部隊至海外(第9條),尤其是憲法禁止日本維持陸、海、空軍,並且憲法也明確指出日本人民放棄使用和威脅使用武力做為解決國際爭端的選項。此新條約的範圍並未包括琉球列島,但一條附加備忘錄明確指出若列島受到軍事攻擊,雙方政府將進行協商以採取適當的措施。與1952的安全協定不同,此條約是十年期限,在這之後可被任一方在一年的預先通知下廢除。
條約的第6條包含了關於駐日美軍部隊狀態的協議,具體規定供他們使用的設施和地區,以及這些設施所雇用的日本國民。經同意的備忘錄內指明關於在駐日美軍的任何重大改變之前,以及在將日本基地用為與防禦日本無關的戰鬥任務之前,必須先和日本政府協商。備忘錄也含蓋駐日美軍在日犯罪時兩國的司法管轄權限。
1952年的安保援助協約最初包括一個軍事援助計劃,為日本的必要國防能力提供資金、原料和維修的取得管道,雖然日本自1960年代起就不再獲得美援,但此協約繼續運作為購買生產許可合約的管道,以確保兩國武器的資訊互通性和提供日本機密資料,包括國際情資報告和機密技術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