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爾他騎士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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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vrano Militare Ordine Ospedaliero di San Giovanni di Gerusalemme di Rodi e di Malta 耶路撒冷、羅得島及馬爾他 聖若望獨立軍事醫院騎士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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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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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言 | Tuitio Fidei et Obsequium Pauperum (拉丁文:Defence of the faith and assistance to the poo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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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歌 | Ave Crux Alba (拉丁文:Hail, thou White Cros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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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語言 | 義大利語 | |
總部 | 羅馬馬爾他宮 | |
面積 | 約12000平方公尺 | |
大教長 | 安卓貝爾帝 | |
憲法 | 騎士團憲章 | |
團員 | 約12500位騎士與女爵 | |
創立時間 | 約1050年 | |
貨幣 | 歐元 |
馬爾他騎士團的全名為耶路撒冷、羅得島及馬爾他聖若望獨立軍事醫院騎士團 (拉丁語:Sovrano Militare Ordine Ospedaliero di San Giovanni di Gerusalemme),該組織初於1080年在耶路撒冷成立阿馬爾菲醫院,其目的是幫助及提供前往聖地朝聖的窮人與病人。在1099年第一次十字軍東征期間佔領耶路撒冷後便成為一天主教軍事修士會。在之後陸續喪失天主教聖地的情形下移至羅得島,但還是保持其主權獨立地位,之後再遷往馬爾他,該地當時是西班牙駐西西里島總督的行政中心。縱使最後騎士團遭拿破崙逐出馬爾他島,但存活下來的團員依舊繼續活動。在當時騎士團的女爵只是騎士的輔佐而已,而馬爾他騎士團是整個聖傳的承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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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歷史
[编辑] 團名、旗幟與徽章
耶路撒冷、羅得島及馬爾他聖若望獨立軍事醫院騎士團,較為人熟悉的名字是馬爾他騎士團,它是受國際法所接受的主權獨立天主教修道會,並於1994年8月24日成為聯合國的長期觀察員,但其主權地位受到一些學者的爭論[1]。馬爾他騎士團是中古世紀醫院騎士團的主要傳承者,而現在則是以一宗教慈善醫療組織在運作。
耶路撒冷、羅得島及馬爾他聖若望獨立軍事醫院騎士團是正式全名,但較常稱為馬爾他騎士團,中國官方譯為馬爾他軍事主權教團。馬爾他騎士團在世界各地有許多修道院及分會,但也有部份與騎士團本身無任何關係,包括一些使用馬爾他騎士團當組織名的詐騙集團。
組織旗幟分為國家旗及代表旗。國旗是紅色長方形內有一白色十字,又叫做聖若望旗。根據約瑟波賽(Giuseppe Bosio)所撰寫的騎士團史一書中紀錄,1130年教宗諾森二世頒布教令,參與戰爭的宗教組織均需佩有白色十字的紅色盾牌,教宗亞歷山大四世後來強迫1259名獲准參戰的騎士穿上擁有白色十字的紅披風,自此之後白色十字漸成為騎士團的正式符號。現在該旗幟飛揚在位於羅馬的主權獨立機關頂端,且用於大教長或政務議會成員的官方會議上。代表旗用於修道院正副院長、六十四個國際分會及一百多個駐外機構,還有在世界各地的醫院、醫學中心及門診部、救護組織、基金會和特殊聯合單位。圖案是八角十字配紅色底,第一次使用八角十字圖案是用於第廿五任大教長維拉瑞特時發行的硬幣上。
教會徽章分為騎士徽章和代表徽章,第七十八任大教長有個人專屬徽章。正式騎士徽章圖案是八角十字位於紅色橢圓形內部,周圍被玫瑰經圖騰包圍,最外圍是皇家布幔及頂端有個皇冠。該徽章用於修道院正副院長、國際分會及駐外代表機構。另一個徽章是用於遍佈世界各地的醫護人員及人道援助工作者,圖案是一個白色八角十字位於紅色盾型內。
[编辑] 政治
馬爾他騎士團為一宗教及慈善性質且受國際法承認之主權實體(Sovereign Entity),該組織被賦予發行自己的護照、郵票、公共建築及司法獨立等權利。憲法由騎士團憲章及騎士法規所組成,現行憲法是1997年修改過的版本。
[编辑] 首長
- 大教長(The Prince and Grand Master)由國務委員會選舉出,終身職。大教長必需奉獻自己投入組織事務,並且是全體成員對宗教虔誠信仰的表率,與政務會議同為行政中樞。大教長的行政權限並不包括公佈騎士團憲章、政府令、醫療事務及向教宗報告騎士需求、選舉政務議員、締結國際條約及召開大議會。與騎士團有建立外交關係的國家均承認大教長為騎士團最高領袖,其頭銜是由宗座所贈與的,且羅馬天主教會賦予其樞機主教地位。
- 事務大臣(The Grand Commander)職責為傳播信念、監督管理各教區之騎士與女爵及向教宗報告騎士團事務,同時也管理總部馬爾他宮周圍之禮拜堂和朝聖事務,也簽署公文和大教長之無法律效率文件。
- 外務大臣(The Grand Chancellor)職掌內政及外交,負責對外一切事務及他國或第三團體與政府溝通的中間人。
- 醫務大臣(The Grand Hospitaller)職掌衛生、社會、人道援助及國際合作事務,是各地修道院、國際分會及其他組織負責人道援助的最高指揮官,並確保天主教受到尊重。
- 財務大臣(The Receiver of the Common Treasure)職掌財政與預算事務,負責組織與各地分會合作之開銷並監督審計部。財務大臣需向審計部和大教長做經濟、財政和預算報告,並將訊息傳給政務會議,同時也監督組織財產收納、宴請支出及捐獻收入,大教長的禮物也由財務大臣管理,另外騎士團之郵政、居住、科技事務、馬爾他宮和其他財產建築也由財務大臣督導。
[编辑] 行政
其政府係由以下機關所組成:
- 國務委員會(Council Complete of State)主要是選舉大教長或大教長代理人,根據憲章第二十三條表示,選舉係不記名投票,獲過半票數者即當選。擁有投票權的成員為大教長代理人或過渡期大教長、政務議員、主教、修道院長、法警及兩名代表小型修道院的騎士和十五名國際分會的代表。
- 大議會(General Chapter)主要是每五年召開選舉政務議員、政策委員及審計員,負責修改及討論憲章及法規和一些重要性議題如宗教地位、人道醫療計畫及對外關係事務。大議會係由各修道院正副院長及各國際分會代表組成。
- 政務議會(Sovereign Council)是騎士團的行政中樞,由大教長、事務大臣、外務大臣、醫務大臣及財務大臣和由大議會選出之五名成員共十人組成。政務會議由大教長召開,每年最少六次或有特別要求亦需開會。
- 政策委員會(Government Council)只是政務議會的建議委員會,提供政治、宗教、醫療合作及外交事務的方案,主席亦為大教長,每年最少召開兩次會議。委員會由六個經大議會於不同地域選出的騎士組成。
- 審計部(Board of Auditors)負責監督及查核組織收入、支出及財產,由部長、四名常任委員及兩名非常委員組成,由大議會選出合法且富有專業經濟及財政背景的騎士組成。審計部同時也是財務大臣的建議委員會。
- 傳播部(Communications Board)監督組織內部及外部之傳播活動,並協助外務大臣之發展宣傳事務,由部長及六名由組織選出在傳播、管理、公共關係和媒體事務等領域有專業能力的委員。
[编辑] 立法
- 法務辦公室(The Office of Advocate General)是根據法規成立的合法協調機關,由獨立且熟悉組織事務的專業法學家及學者組織,成員為法務長和兩名辦事員,三者均由大教長指派並經政務議會同意任命,每三年選舉一次。每當組織碰到特別複雜法律事務或必要案件時均需向該辦公室尋求協助。
[编辑] 司法
- 司法委員會(Juridical Council)負責提供大教長有關司法方面之專業知識,也是政務會議的司法諮詢機構。由正副主席、秘書長和四名委員組成,其成員均由政務會議向大教長推薦任命,被推薦的騎士在憲章、國際法及教規方面都有專業學問。
- 獨立法院(Magistral Courts)由院長、法官及陪審團所組成,其人選由大教長指派且經政務議會同意任命,審判常規依照教廷之規定,若國際法及憲章未提及之要求,獨立法院通常也是國際糾紛的仲裁機關。
[编辑] 外交
馬爾他騎士團的特殊歷史及現世非常態情況而言,其爭論有個大致的定義即馬爾他騎士團為一主權實體比為一個國家的定位更恰當。騎士團共有兩棟享有治外法權的建築位於羅馬,一為總部馬爾他宮,是大教長官邸及政府行政中心。一為馬爾他部,主管者為羅馬修道院院長,該部是馬爾他騎士團外交部,也是駐義大利暨駐教廷大使館。
馬爾他騎士團不像教廷還擁有梵蒂岡城,自1789年失去馬爾他島後,騎士團就一直沒有屬於自己的領土。聯合國並未將其分類為正式會員國家,而是將其視為長期受邀之實體與國際組織。像是國際電信聯盟有將準司法獨立實體如聯合國及巴勒斯坦排進國際呼號系列畫分表,但是馬爾他騎士團卻沒有,最後國際電信聯盟將其畫出國家分類,並給予非官方性的無線電臺呼號1A0。
雖然大部份的學者均接受國際法對馬爾他騎士團主權獨立地位的解釋,而馬爾他騎士團也享有派駐特命全權大使之權利,但在德國國際法學專家溫格勒博士(Dr. Wilhelm Wengler)所著的國際法(Völkerrecht)一書中指出,拒絕馬爾他騎士團派遣的大使等於是承認其為國家地位。教廷於1953年曾宣佈馬爾他騎士團為以神之名之功能組織,因此事實上騎士團應該是相對於海外領地之地位。
馬爾他騎士團目前與世界上九十六個國家建立正式外交關係,其中大多數都不是以天主教為主要信仰之國家,另外與六個國家有特殊關係。馬爾他騎士團與歐洲聯盟及國際紅十字會一樣依照國際法以非國家身份參與國際組織。教廷為表示其主權獨立地位,因此各國駐義大利大使不得兼為駐教廷大使,而義大利也是唯一在自己首都派駐大使的國家,但馬爾他騎士團的情形則更為特殊,通常各國駐教廷大使均兼為駐馬爾他騎士團大使。
[编辑] 駐外機構
由於馬爾他騎士團特殊的國際法人地位,所以在建交國之駐外館處是稱為外交代表處(Representation Diplomatic),而不是像一般國家使用大使館(Embassy)來稱呼,另外與比利時、法國、德國、盧森堡、摩納哥及瑞士六國有官方往來而未建交,因此駐外機構稱為代表團(Delegation),在俄羅斯雖未建交但保有特殊外交關係。國際分會部份在有些國家會不只一個,而名稱就會以駐在地名為名。
[编辑] 外交代表處
[编辑] 常駐代表團
[编辑] 國際分會
[编辑] 外部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