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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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目只说明中国大陆的宗教状况,关于香港、澳门、台湾的宗教分别参看香港宗教、澳门宗教、台湾宗教。
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國」)是一个多种宗教并存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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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教派现状
佛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新教、萨满教、东正教、东巴教等在中国都有传播;此外,还有中国固有的宗教——道教。据官方不完全统计,信教者有一亿多人,宗教活动场所8.5万余处,宗教教职人员约30万人,宗教团体3000多个。宗教团体还办有培养宗教教职人员的宗教院校74所。
回、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塔塔尔、乌孜别克、塔吉克、东乡、撒拉、保安10个民族信仰伊斯兰教;藏、蒙古、珞巴、门巴、土、裕固信仰藏传佛教(也称“喇嘛教”);傣、布朗、德昂族信仰小乘佛教;苗、瑶、彝等民族中有相当一部分人信仰天主教和基督教;汉族中有些人信仰佛教,也有部分人信仰基督教、天主教和道教。
在1990年代,在大陆曾流行了三个气功组织——法轮功、中功、香功,信徒众多。对这类功法的危害性还有争议,但它们已具备宗教的特点,成为一部分人的信仰。(1999年中国当局以“邪教”罪名予以取缔)
[编辑] 法律
中国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目前为此,除宪法外在宗教方面中国还没有相应的法律,宗教界人士于一九八九年三月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宗教法》(建议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因立法中的一些基本原则上的争议[1]而被迫搁置下来。
中国宗教方面的行政法规有:
-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1994年1月31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1994年1月31日
-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颁布2005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
国家宗教事务局颁布的部门规章有:
- 《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1991年5月,与民政部门联合颁布)
-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办法》(1994年)
- 《宗教活动场所年度检查办法》(1996年)。
[编辑] 宗教信仰自由状况
中国是当今世界上为数不多的设有专门宗教事务管理机关对宗教事务进行全面系统管理的国家,政府对宗教组织、宗教职位任命有较严格的限制与介入。当局认为这是防止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颠覆中国,但有批评者认为这破坏了一些宗教自身的传统[2]。公民绝大多数在信仰普通宗教方面相对不受严厉管制,但在活动范围场所、媒体传播及集会方面有殊多限制,关于宗教的报纸刊物相对较少,在广播电台电视则没有专门的宗教频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主要认可了五个制度性宗教(institutional religion)在中国的地位。中国官方认可全国性宗教团体共有8个:中国佛教协会、中国道教协会、中国伊斯兰教协会、中国天主教爱国会、中国天主教教务委员会、中国天主教主教团、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委员会和中国基督教协会,分别代表着佛教、道教、天主教、伊斯兰教、基督教这五大宗教。在黑龙江省和新疆自治区也承认东正教的合法地位。
中国当局对于属于散布性宗教(diffused religion)的民间信仰以非法化处理(“封建迷信”),媒体舆论导向有时会将宗教与迷信混为一谈,对具组织性的民间宗教教派,则被视为反动会道门予以取缔。中国官方人士也承认,“根据相关条件的限定,五大宗教以外的宗教在我国作为社会实体而得到法律的承认是相当困难的事情。”法轮功、中功、香功等都以邪教罪名取缔。
每年都有一些宗教人士因各式罪名被中国政府抓捕,不少宗教案例(如蔡卓华牧师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让很多法律人对当局尊重宗教自由心存疑虑。对于一些争议的宗教,当局严格管制,甚至不依据法律、没有法定程序依据下剥夺被处理者的司法救助的权利,如法轮功。由此西方国家指责当局无法保障民众宗教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