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 (中華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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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的刑事訴訟程序,是貫徹國家刑罰權的法定程序。廣義的刑事訴訟程序包括偵查、起訴、審判和執行等階段,但一般人對刑事訴訟程序的認知僅及於審判階段。規範刑事訴訟的主要法律是刑事訴訟法。台灣目前的刑事訴訟制度採公訴自訴二元系統,除檢察官享有起訴被告的權限外,自訴人亦得自行向法院對被告提起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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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公訴
[编辑] 犯罪偵查
犯罪事實發生後,此一連串之法定程序即會因告訴、與告發、自首、自白等原因開始運作。首先是司法警察偵查犯罪,然後案件移交到地方法院檢察署,分案以後由檢察官偵辦。偵查階段的主要目的是查明犯罪事實和被告,並且提取相關的證據和資訊以決定是否起訴被告。在犯罪偵查階段,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為唯一的偵查主體,可採取特定的偵查作為,包括傳喚、拘提、聲請羈押、搜索、扣押、勘驗、鑑定、監聽、誘捕、傳喚證人等。
偵查終結,若證據足以證明被告之犯罪事實,檢察官原則上依法應起訴被告。但遇例外情形,檢察官亦得對被告為「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若告訴人對檢察官對被告所為的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不服,可以載明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聲請再議;若再議遭駁回,告訴人並可以委任律師後聲請交付該管法院審判(交付審判)。若交付審判的聲請經法院組成合議庭裁定駁回,全案即告確定;反之,若法院裁定准予交付審判,則視同提起公訴,案件進入法院,但被告可以針對此一准予交付審判的裁定提起抗告。
[编辑] 審判
若檢察官起訴被告或法院裁定准予交付審判,案件便進入法院,法院受理後,交由合議庭審判。
[编辑] 第一審
中華民國的第一審為事實審,主要的任務在認定事實,因此第一審的重點通常在於原、被告(檢、辯)雙方的舉證和言詞辯論。為了落實司法改革,強化初審事實認定的能力,我國目前第一審刑事訴訟通常程序均以合議庭(相對於獨任法官而言,通常由3或5位法官合議)審判。
[编辑] 準備程序
在正式的審判期日前,審判長會指定一人為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準備程序的主要任務大略在於釐清案件爭點、決定是否可以適用簡式審判程序或簡易程序、證據能力之問題和程序審查等關於程序上的事項,以利將來的審判程序順利進行。
行準備程序時,依法被告(或代理人)、檢察官、辯護人、輔佐人須到庭,但經合法傳喚或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時,法院仍得對到庭之人行準備程序。
另外,在正式審判期日前,法院若認為檢察官所提的證明方式顯然不足以證明被告的犯罪事實,也會以裁定通知檢察官在一定期限內補正;若未補正,得以裁定駁回起訴。
準備程序後,案件可能進入簡式審判程序、簡易程序或通常程序,以下為通常程序。
[编辑] 公判程序
審判中,被告(或代理人)和檢察官均須到庭(檢察官稱「蒞庭執行職務」);最遲在第一次審判期日七天前,被告會收到法院通知到庭的傳票,若是被起訴之罪為刑法第61條裁判上得免除其刑之罪者,則為五日,這段期間稱為就審期間,為保障被告防禦權之設計。尤其被告有到庭義務,若被告不到庭則不得審判;被告在庭時有身體自由,但得命法警看管,且非經審判長許可不得退庭。
第一審以朗讀案由開始(本案之被告以及所被追訴之罪名),接下來是審判長對被告行「人別訊問」、檢察官陳述起訴要旨和審判長告知被告訴訟權利(所犯罪名、得保持緘默、得選任辯護人、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编辑] 調查證據
公判程序,首先行調查證據程序。證據調查程序是由檢察官依法負舉證責任,將證據提出於公判庭上,使法官形成心證的過程。由於被告不自證其罪,因此不需負擔舉證責任,但被告有權利針對控方(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舉出反證。在這個階段,雙方就證據的證明力互相攻防,盡力使法官形成對己方有利之心證。
[编辑] 言詞辯論
證據調查程序完畢後,雙方進行言詞辯論。言詞辯論主要可分為兩大部分:一是針對案件事實和法律的辯論,二是針對被告量刑的辯論(科刑辯論)。辯論終結後法官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再開辯論。
[编辑] 判決
辯論終結後,法院會就本案件做出判決。在此所為的判決均為實體判決,如有罪判決和無罪判決。
[编辑] 上訴審
當事人對於下級法院的判決有不服者,可以上訴於上級法院。
[编辑] 第二審
[编辑] 第三審
[编辑] 再審和非常上訴
判決確定後,如果符合要件,檢察總長仍可針對該案件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编辑] 自訴
自訴是指犯罪被害人(或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配偶)不透過檢察官,自己向法院對被告提出刑事訴訟的程序。提起自訴的人稱為自訴人。
自訴與公訴程序最大的差別在於,偵查階段檢察官可以透過特定的強制處分取得犯罪證據,而自訴的原告由於本身並未被賦予此一權力,因此在犯罪的偵查上只能以任意的方式取得證據。除此之外,在審判階段與公訴程序無異。也由於自訴不若公訴般經過縝密的犯罪蒐證以及其他理由,刑事訴訟法特別對自訴的提起增加下列限制:
- 強制代理:自訴人非委任律師不得提起自訴。
- 對直系尊血親、直系尊姻親和配偶不得提起自訴。
- 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已不得為告訴或請求者,不得再行自訴。
- 同一案件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28條規定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
[编辑] 刑之執行
[编辑] 特別程序
相較與普通程序而言,依案件類型的不同和需要,刑事訴訟上還有其他的特別程序:
- 少年事件
- 簡易程序
- 簡式審判程序
- 軍事審判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