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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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約,根据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定义,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签订的有关其权利义务的受国际法管辖的书面协定。廣義的條約包括有关政治、經濟、軍事與文化等各種協定,条约的名称则有公約、協定、議定書、換文、聯合國宣言和憲章等不同的称呼;狹義的條約指重大的政治性的協定,如同盟條約、邊界條約等。但並不是所有國際間的協定都是條約,有部份只屬於合約。
[编辑] 条约的分类
1. 造法性條約: 用以設立普遍适用的規則,如《维也纳領事關係公約》,《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等。
2. 契约性条约: 一般只涉合兩個國家,如1984年《中英聯合聲明》中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聲明將香港移交給中華人民共和國。
根据条约缔约国家的数目多少可以将条约分为双边条约(bilateral treaty)和多边条约(multilateral trea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