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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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办事处,中国大陆无市辖区的县级市、或较大城市市辖区之下的行政区划——“街道”的行政管理机构。其行政地位相当于乡或镇政府,但理论上属于政府派出机构。
街道办事处的法律依据是《地方政府组织法》第68条之规定,市辖区、不设(市辖)区的市的政府,经上一级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根据民政部的统计,截至2004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境有街道办事处5,904个[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