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營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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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營機構是指由香港政府出資成立及營運,負責特訂公共服務或政府認為需要較多社會人士參與的工作,但不屬政府部門的半官方機構。這些機構有些根據法例成立(在這情況下又可稱為法定機構或法定組織),有些則不是。它們的職能雖然和政府部門相似,但不屬於政府體系,成員皆不屬香港公務員,較政府部門有較多的自主權;但主要決策者均由政府或行政長官邀請社會人士擔任(多為義務性質),以確保政府對它們的影響力。
多數公營機構的運作由政府支付,不過部分也有能力收費以自付盈虧,少數機構(如證監會)更長期有盈餘。另外部分具公司性質,以商業原則經營。更進一步者甚至上市(如地鐵有限公司及香港交易所)。由於股東盈利由投資者均分,政府只能以持股量分得盈利而且不能完全控制該些公司,故多數人都不把這些以盈利為主要目標的公司當成公營機構,但主要資本屬於政府者,在本文中仍算作公營機構。
注意:公營機構和公用事業是有分別的。後者是指提供重要的公共服務的機構(如電力、電話、運輸等),它們可能由私人擁有,並以盈利為目的。
[编辑] 職能
可分為幾類:
- 負責特定公共服務:例子有制訂香港公共房屋政策的香港房屋委員會、管理香港國際機場的香港機場管理局、調查及調解歧視事宜的平等機會委員會等,或重要的公共服務(例子:九廣鐵路公司)。
- 執行某些監管職能:例子有地產代理監管局。
- 作為政府的諮詢機構,為政府提供意見
- 按法例需要成立的上訴委員會或審裁處:如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
- 法定的慈善機構
- 某些地區組織
[编辑] 財政來源
可分為兩類:
- 受政府經常資助:這類機構負責需政府經常資助的公眾服務,如醫療和教育。例子有管理全港公立醫院的醫院管理局和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
- 按商業原則運作:這類機構按商業原則運作,提供收費服務。例子有九廣鐵路公司、香港機場管理局。
[编辑]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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