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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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手是指接受他人的請託而殺害特定對象,並獲得物質性報酬(通常是金錢)的人。以此為業的專業級殺手稱為「職業殺手」。
與刺客不同的是,刺客通常是指從事政治性暗殺的殺手,且不一定能要求報酬。在大多數具有司法體系的國家中,殺手都是絕對的犯罪行為,而聘雇殺手的委託人也觸犯了「教唆殺人罪」。此外,這類型的殺人合約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也就是說如果委託人與殺手的任一方片面違約,另一方也不能循法律途徑提告與求償。廣義地說,死刑執行者(俗稱「劊子手」)也算是殺手的一種,但為依法行事,不構成犯罪。
殺手必須在不受人情義理影響的情況下進行殺人,因此對於委託人的動機等方面不可以有深入的了解,必須以「商業交易」的觀點角度來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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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法律刑責
[编辑] 中華民國
執行殺害犯罪的殺手,會觸犯《中華民國刑法》第兩百七十一條「殺人罪」,刑期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可判決死刑。而根據第四章第二十九條,僱請殺手的委託人則會被視為「教唆犯」,也會以殺人罪論處。
[编辑] 香港
在香港,無論雇用殺手或是當殺手都會被控謀殺罪,除非犯案者未成年(18歲以下),否則會被判處終身監禁。
[编辑] 主要對象
殺手要殺害的對象是由委託人指定。不過有時候殺手也會和委託人討論要殺害的對象,並不是任何的請求都會被接受。若是進行殺害的風險很大,但沒有相同價值之報酬的情況下,委託案件可能不會被接受。
若對象是知名的政治、財經人物,或是大企業的經營者,可能必須支付相當高額的費用、訂金來聘請殺手。
由於是專業的殺手,因此與沒有謀殺和武器使用經驗的委託人相比,殺手被發現的機率很低,而成功率則相對的高。委託人和殺手在交易完成後已經成為完全的共犯,沒有回頭或退出的辦法。
[编辑] 殺害方式
委託人有時會指定殺害的方式,若沒有指定則由殺手自行選擇判斷。殺手必須在不被他人察覺的情況下將對象殺害,不可以使用會讓委託人和殺手被人懷疑的方式。殺手一旦被警察逮捕,和委託人之間的聯繫關係也會曝光。因此殺手必須選擇一次就能殺害成功的方法。要是殺害失敗,可能會引起警察的注意,而對象本身也會提高警覺,第二次再殺害的困難度也大幅提高。
殺害方式是經過謹慎計畫的,並沒有特別容易成功的方式。不過一般為人所知的方式,是利用狙擊手從遠方射擊將對象殺害。也有利用毒物的方式,不過殺手必須對藥理有所了解,並策劃以巧妙的方式讓被害對象服下或以其他方式接觸毒物。
為了避免警察的調查,許多殺手都會將被害對象的死因佈置成意外或自殺。而若是警察認為被害人死因不明,則可能會對遺體進行解剖,確認真正的死因,就有可能循線索查到作案方式甚至殺手本身。
現在的科學搜查方式已經十分進步,在許多案件中會使用心理側寫的方式推測犯人的特徵與個性等,有一定的準確度。
將被害者死因佈置成生病死亡也是風險較低的做法,由於病死者的死因是由醫生判定,不經過解剖就會直接進行火葬。這樣一來,犯罪行為曝光的機會就大幅降低。此外也有將殺人以醫療過失掩飾的情況。
[编辑] 研究數據
根據澳洲犯罪學研究所(Australian Institute of Criminology)的研究資料顯示,在1998-2002年間共有162起聘請殺手進行謀殺的案件(包含實際發生和意圖未遂的案件),而聘請殺手最主要的理由「為了終結一段親密關係」。[1]這份研究也發現平均殺害一人所需支付給殺手的費用是澳幣12,700元(約zh-tw: 新台幣32.2萬元; zh-hk: 港幣7.7萬元; zh-cn: 人民币7.7万元),最多被使用的武器是手槍。在研究的調查期間內,契約謀殺的案件約佔所有謀殺案的2%。[2]
其他地區的契約謀殺案件之比率也都十分相近。例如在1993-2002年間蘇格蘭發生的謀殺案件中,有5%是契約謀殺。[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