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计划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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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通过行政手段控制公民生育,对中国人口实行计划管理的人口控制政策。
据政府官方说法,计划生育的目的是“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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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历史
- 1798年英国牧师托马斯·罗伯特·马尔萨斯发表《人口学原理》。认为只有自然原因、灾难、道德限制和罪恶才能限制人口过度增长。具体请看人口控制。
- 1970年代末中国人口急剧增长,因人口压力巨大,政府最终设立國家人口計劃生育委員會(计生委),计划生育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策,此后计划生育逐步强化实施。
- 1977年8月12~18日 中共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到本世纪末,必须力争把我国的人口控制在十二亿以内。”
- 2000年代初许多地区(特别是经济发达城市)政策调整,1980年代的第一批独生子女已达适婚年龄,计划生育有一定放松,如独生子女夫妻允许生2胎。
- 2005年中国大陆媒体出现有关富人超生造成穷人不平等地位的讨论。随后政府立法,根据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者的家庭收入决定具体罚款额。
[编辑] 毛泽东
“我看人类对自己最不会管理,对于工厂的生产,生产布匹,生产桌椅板凳,生产钢铁,他都有计划,对于生产人类自己就是没有计划,就是无政府主义。人类要控制自己,做到有计划地增长,有时候使他能够增加一点,有时候停顿一下。提议设一个委员会,节育委员会”(1957年2月27日,毛泽东在最高国务会议第十一次会议上的讲话)
“计划生育,也来个十年计划。少数民族地区不要去推广,人少的地方也不要去推广。就是在人口多的地方,也要进行试点,逐步推广,逐步达到普遍计划生育。将来要做到完全有计划的生育。”(1957年10月9日,毛泽东在中共扩大的八届三中全会的讲话)
评价
- 有人认为,是毛泽东直接导致了中国人口“过剩”。但也有人认为毛的政策及其在1976年以后的延续为中国储备了大量的劳动力,为90年代中国经济的腾飞奠定了基础。
- 毛泽东在50年代相信“人多力量大”,“人不但有一张嘴,还有一双手,可以创造世界”,鼓励中国女性生得越多越光荣,并嘉予有10个以上子女的女性“光荣妈妈”称号。
[编辑] 邓小平
“要使中国实现四个现代化,至少有两个重要特点是必须看到的:一个是底子薄……第二条是人口多,耕地少。现在全国人口有九亿多,其中百分之八十是农民。人多有好的一面,也有不利的一面。在生产还不够发展的条件下,吃饭、教育和就业就都成为严重的问题。我们要大力加强计划生育工作,但是即使若干年后人口不再增加,人口多的问题在一段时间内也仍然存在。耕地少,人口多特别是农民多,这种情况不是很容易改变的。这就成为中国现代化建设必须考虑的特点。”(1980年3月30日,邓小平在中共理论务虚会的讲话)
“中国对人口的增长实行严格控制,是从我们的切身利益出发的。这是中国的重大战略决策。国外有些人希望中国不实行计划生育,这是想让中国永远处于贫困状况。”(1986年4月23日,邓小平在会见日本前首相福田赳夫的讲话)
[编辑] 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 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注意:胎是指成功生育,与一次怀孕的婴儿数量无关,即一次怀孕无论有多少胚胎都算做1胎。
各地计生委负责具体执行本地计划生育政策,通常:
大部分地区农村家庭拥有生育2胎的权利。少数民族家庭多半可生育2胎,部分地区可生育3胎,视各地法规不同。城市汉族只允许生育1胎。双胞胎、多胞胎已达规定计划生育数的不得再生育。
在计划生育政策早期,政府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并发放象征性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来鼓励家庭遵守计划生育政策:政府宣称的独生子女家庭所享受优惠。
计划生育属于强制执行。通常怀孕早期,或者说流产可行时,计生委将让非计划怀孕者流产。发现在胎儿已经出生后,计生委将依法对该家庭处以大额罚款。现在,此罚款的金额参照该家庭的年收入,为此金额的数倍。例如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1990)规定超生第一胎将“对夫妻双方按其孩子出生前两年平均年经济总收入的三倍处以罚款”。
- 有反对者称基层政府在执行计划生育时候采取野蛮、粗暴的暴力,乘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并对反抗异议打击报复。[1]
- 有反对者称计生委等部门迫害反对计划生育者,令违反计划生育的妇女流产、长期节育,使没完成计生指标的政府干部被处罚、免职或不能升迁。
[编辑] 结果
计划生育结果复杂,对中国人口结构,文化都产生了很大影响。它使中国人口增长率达到极低水平,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次人口普查显示1990年代末生育率为1.3,若继续维持计划生育,中国人口达到13.4亿后将快速下降,在2100年降至4.7亿(每下一代相当于上一代人口62%)。政府认为这对中国民众生活水平提高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2005年中国大陆人口出生率为12.40‰,低于全球人口出生率
政府及各大学统计推测:因人口基数过大,中国大陆人口最高峰在2000年代仍未到来,未来总人口数将依然保持净增长。
- 少数反对者认为计划生育推迟社会矛盾爆发、掩盖危机,各种社会问题因“中国人口多底子薄”观念不能解决。
[编辑] 生育文化
- 随着教育程度及经济水平提高,中国大陆许多城市也面临着与发达国家同样的窘境:年轻家庭越来越不愿意养育孩子,甚至放弃生育来换取富裕、自由的生活。
- 在中国大陆一些地区,民众仍存在普遍重男轻女思想(经常是为香火传承)。中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缺失和生产力水平总体较低,强壮的男性劳动力对于保障整个家庭的生活水平依然是至关重要的,女性子女长大成人后要出嫁,造成父母年老时失去维持生活必须劳动力。所以许多家庭为生男孩,不惜违法受罚款而超计划生育。
- 在大多数城市和经济较发达地区,计划生育促进了男女平等的发展。现代中国城市家庭男女地位基本平等,新出现了大量的“子随母姓”“合父母姓为子女姓”的取名现象,并且得到舆论的一定支持。
- 为维持性比例平衡,中国政府严厉禁止采用B超等手段对腹中胎儿进行性别鉴别。
[编辑] 人口结构
许多人认为计划生育使中华人民共和国:
- 城市年轻汉族极少有兄弟姐妹
- 人口结构中迅速出现人口老龄化
- 因性别鉴定使男女比例失调
- 少数民族比例迅速攀升
有人认为以上问题将引发社会危机。
[编辑] 中国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5条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第49条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第89条规定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全国计划生育工作。第107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的计划生育行政工作。
人口与计划生育“一法三规”
一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三规是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域的一部基本法律。它是对宪法原则规定的具体化,是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立法的依据。它与《婚姻法》、《收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地位平等,是专门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
立法原则
人口与计划生育立法除了应遵循立法的一般原则外,还遵循了以下原则:(1)公民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2)全面履行法定责任的原则;(3)法制统一的原则;(4)依法维权的原则。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
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计划生育行政法规只有一部,即1991年12月26日由国家计生委主任彭佩云签发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该<<办法>>是中国国务院批准的第一部关于计划生育管理的行政法规,共32条,规定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目的,适用范围,管理原则等内容。
[编辑] 中国经济
[编辑] 养老保险
[编辑] 理论与评价
[编辑] 人口比例
一些反对者称,参照发达国家社会的经验,应该担心的是人口老龄化和人口减少而不是人口爆炸。一胎化政策造成中國「四二一」扭曲型家庭結構(意即四名祖父母與二名父母皆由一名獨生子女扶養),讓年輕夫婦背負沉重的扶養負擔,也讓社會高齡化問題日益嚴重。政協人口資源環境委員會副主任鄭斯林聲稱,若不實行計劃生育,中國將會面臨更急迫的人口問題。
[编辑] 男女比例
由於傳統重男輕女觀念,使得一胎化政策造成男嬰比例增加,未來將會出現許多找不到老婆的光棍; 有些人批評這樣會傷害男人,也讓他們成為社會不穩定的因素。
[编辑] 资源
[编辑] 经济
[编辑] 公民权利
许多人认为“计划生育”和“家庭计划”(Family planning)的最大区别在于“计划生育”是宪法规定的公民义务,除中国计划生育外的家庭计划则是通常可得到政府补助、服务和相关咨询,由民众自愿进行。部分反对者认为,社会中的生育问题应该由家庭自愿决定,政府无权干预。许多国外人权组织一直批评计划生育政策侵犯人权。
[编辑] 增长不平衡
少数民族增长快于汉族,从1953年占全国人口6.1%,到1990的8.04%、2000年的8.41%、2005年9.44% [1] [2] [3]。2005年全国抽样普查中,与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汉族增加2355万人,增长了2.03%;少数民族增加了1690万人,增长了15.88%;少数民族增长速度为汉族7倍以上[4]。少数民族人口增长的另一个原因是因为对少数民族在就学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少数民族和汉族结婚的后代大部分登记成少数民族。
城镇居民大多只能生育一胎,而农民大多可以生育两胎,造成城镇居民人口的萎缩。此举被认为和中国现在的城市化进程相矛盾。另外中国城镇人口人均收入比农村人口收入高很多,但一般只有一个孩子,造成大量农村新生儿没有足够的资源获得良好的教育与社会环境;而同时城镇居民的独生子女往往被娇惯,成为中国社会贫富两级分化的人口原因。[5][6][7][8] 进一步,受过良好教育、经济状况较好的人群通常比较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政策,能正确使用计生用品,或者出于其它原因(擔心無法負擔養育孩子的花費等),少生或者不生孩子。而经济状况较差的人群通常受制于传统观念,不愿遵守计划生育政策或者不会使用计生用品,多胎多生。因此计划生育政策导致经济状况较好的家庭的子女的比例相对下降。
[编辑] 獨生子女身心
2007年3月15日,第十屆政協會議上,以葉廷芳為首的29名政協委員聯名提案,要求盡快停止執行一胎化,恢復「一個不少,兩個正好」政策。葉廷芳說:「獨生子女缺乏兄弟姊妹,其自然成長的天性受到壓抑,必然導致人性的變異。」當時廣州有名大學一年級學生僅因不適應住宿生活,向父母要求在外租屋卻被拒絕,索性從七樓跳樓自殺。
[编辑] 参见
[编辑] 参考
- ↑ http://www.stats.gov.cn/tjfx/ztfx/xzgwsnxlfxbg/t20020605_21432.htm
- ↑ http://www.gov.cn/test/2005-07/26/content_17366.htm
- ↑ http://www.fmprc.gov.cn/ce/cept/chn/xwdt/t240927.htm
- ↑ http://www.chinapop.gov.cn/zwgk/gbgg/t20060317_57299.htm
- ↑ http://www.ilib.cn/Abstract.aspx?A=zgcjwsbj200409004
- ↑ http://scholar.ilib.cn/Abstract.aspx?A=zgfybj200506016
- ↑ http://www.sachina.edu.cn/Htmldata/article/2006/12/1273.html
- ↑ http://www.aizhi.org/book/book2/15.htm
[编辑] 外部连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 Gapminder基金会—地球人口及GDP的统计数据Google Gapminder
- 联合国全球人口数据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