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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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法,拥有最高法律效力(但在目前,由于没有合适应用的方式并缺少违宪审查机关,因此在司法实践上未能发挥其应有的效力)。
现行宪法分为序言、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以及国旗、国歌、国徽、首都五部分组成。
[编辑] 历史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于1949年9月29日颁布,具有临时宪法的作用。
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于1954年9月20日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通过,共4章106条。被称为《1954年宪法》。
第二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于1975年1月17日在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通过,共30条。当时仍处于文化大革命时期,所以带有比较浓重的文革色彩。被称为《1975年宪法》
第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于1978年3月5日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通过,共4章60条。虽然当时文革已结束,但这部宪法不能完全摆脱文革的影响。被称为《1978年宪法》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于1982年12月4日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该法又在1988年、1993年、1999年与2004年经四次修正。被称为《1982年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层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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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高到低依次分为: |
地方法规、自治条例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由于存在普遍性和局部性的问题,在法律的适用上,如果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有冲突,虽然从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原则出发,应当优先适用地方法规,但是司法实践中需要提请国务院裁定适用问题。部门规章之间的冲突也需要国务院裁定解决。 |
[编辑] 参见
[编辑] 外部連結
- 法律法规:中国大陆·法律法规网站·东方法律宝典
- 法律法规:司法部·普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