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言論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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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台灣)言論自由的憲法上根據是中華民國憲法第11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司法院大法官對言論自由所作出的解釋當中,認為國家應保障言論自由的理由不外為“反映公意強化民主,啟迪新知,促進文化、道德、經濟等各方面之發展”(釋字第364號)、“保障意見之自由流通,使人民有取得充分資訊及自我實現之機會”(釋字第414號)及“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釋字第509號)。
其中釋字509號解釋雖認中華民國刑法的誹謗罪並未違憲,不過大法官指出:就算誹謗罪的被告無法證明己言為真,法院依被告所提出的資料,認被告有相當理由相信他的言論是真實的,就不能以誹謗罪處罰;而且被告犯罪的故意須由檢察官或自訴人提出或由法院依發現真實的義務去查出,被告不必證明自己沒有犯罪故意。這個見解幾乎使得誹謗罪被除罪化,相當程度減輕發表言論者必須證明所言為真的法律責任。也正因為如此,媒體自甘墮落不願求證的爆料文化,才會在台灣社會散播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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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分級制度與言論自由
- 2004年12月,中華民國行政院新聞局所制定之《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正式生效,藉由《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的過度授權,與中華民國出版品評議基金會合作,以狹隘的定義認定部份出版品為必須受限之「限制級」乃至於無理宣告違法的「逾越限制級」,無視於《世界兒童人權宣言》對於十八歲以下兒童社會參與權與知識權力的保證,更進一步透過限縮單方面認定之「限制級」出版物之出版空間,限制成人的創作、出版與閱讀等言論自由權利。
- 台灣政府更在2005年10月與諸多入口網站商合作實施網路分級制度,對.tw網域的網站進行色情、另類慾望、特定閱讀嗜好等內容的搜索與檢禁。
[编辑] 刑事方面
- 誹謗罪
- 刑法235條
- 兒童青少年福利法
[编辑] 民事方面
- 侵權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