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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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刑法上的一种刑罚制度。法院在刑事审判中,根据被判处刑罚的罪犯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刑法的执行。如在考验期内,满足一定的条件,原判刑法将不再执行的一种制度。因此,简言之,缓刑是有条件地不执行所判决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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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
(以下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范围内说明)
[编辑] 缓刑与类似制度的区别
[编辑] 死刑缓期执行
- 主条目:死刑缓期执行
缓刑与死刑缓期执行(简称“死缓”)制度都是有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也都不是独立的刑种,但两者在适用对象、执行方法、考验期限和法律后果等方面有所不同:
- 缓刑适用于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死缓适用于应判处死刑但不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人。
-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人不进行关押;对宣告死缓的犯罪人必须予以监禁,一般也需要强迫劳动改造。
- 缓刑的考验期限长短不一;死缓的考验期限一律为2年。
- 缓刑的后果是原判刑罚不再执行或继续执行甚至数罪并罚;死缓的后果是减为无期或有期徒刑,也有可能是执行死刑。
[编辑] 军人战时缓刑
中国刑法449条规定:“在战时,对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因此,战时缓刑制度是缓刑的一种特殊形式,其特点在于考验期满后可能撤销原刑罚,而并非“不再执行”原刑罚。因此对罪犯而言,战时缓刑比普通缓刑制度更为有利。
[编辑] 缓刑的适用条件
根据中国刑法第72条、第74条的规定,适用缓刑需要符合下列条件:
1.罪犯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
- 此处所说刑期和刑种,是指宣告刑,而非法定刑。此外,管制和处以附加刑的犯罪人不适用缓刑。因为这两种刑本身都比较轻,而且都不剥夺人身自由,因此不需要适用缓刑。
2.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 并非所有满足条件1的犯罪人都可以适用缓刑。法官需要根据犯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来综合判断。具体来说,判断标准包括犯罪人的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较小,或者犯罪人在犯罪后积极退赃,尽量减小犯罪造成的损害,遵守监管法规,坦白交待罪行,积极检举揭发其他犯罪等等。
3.必须不是累犯
- 如果犯罪人是累犯,那么就绝对禁止适用缓刑。因为累犯说明罪犯的主观恶性较大,其人身危险性严重,难以改造。
[编辑] 缓刑的考验期限
缓刑的考验期限,是指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人进行考察的一定期间。中国刑法第73条规定,考验期限如下图所示:
原判刑罚 | 考验期限=X |
拘役 | 原判刑期≤X≤1年,且2个月≤X |
有期徒刑 | 原判刑期≤X≤5年,且1年≤X |
在考验期间内,犯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 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 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 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犯罪人住所地的公安机关负责对犯罪人进行上述事项的监督,犯罪人的所在单位或者当地基层组织(居委会、村委会等)要予以配合。此外,根据刑法72条第2款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人,并不影响附加刑的执行。因此,缓刑的效力不及于附加刑。
[编辑] 缓刑考验期满与缓刑的撤销
根据刑法76条的规定,犯罪人在考验期间内没有再犯新罪,没有发现尚未判决的漏罪,没有情节严重的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在经过考验期间后,原判的刑罚将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这意味着原判决的有罪宣告依然有效,原判刑罚也无错误,只是由于犯罪人满足了某种条件后,原刑罚不再执行。
缓刑的撤销,是指由于未满足上述条件,而将原判决的缓刑撤销,使犯罪人执行原判刑罚的手续。这包括两种情况:
- 犯罪人在考验期间犯新罪,或者发现原判决之前尚有未被判决的罪行,这种情况下,必须撤销缓刑。将数罪进行并罚。如果原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日期应当折抵刑期。这种情况称为“法定的撤销”。
- 犯罪人在考验期间没有犯罪,但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有关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这里所说的法律不包括刑法,且必须“情节严重”才可以撤销缓刑。这种情况属于“裁量的撤销”。
[编辑]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編總則第九章就是緩刑。刑法第七十四條 (緩刑要件) 規定,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特定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因為規定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可宣告緩刑,所以不是所有初次犯輕罪者都能緩刑。
民國45年(1956年)11月2日,中華民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6號解釋公務員貪污被判緩刑,須俟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並未撤銷時,始得應任何考試或任為公務人員。
[编辑] 日本刑法
日本刑法第25条,也规定了缓刑制度(日语为:刑の執行猶予)。其适用条件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或者50万日元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