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权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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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权国家,是国际社会的最基本成员。
国际社会的成员主要包括两大类型:第一类是主权国家;第二类是国际组织。
主权国家的构成要素:
- 人口
- 领土
- 政权
- 主权
主权国家的基本权利:
- 独立权
- 平等权
- 自卫权
- 管辖权
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主权国家,主权国家是国际法权利和义务的承担者。
1946年12月6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国家权利义务宣言草案》第一条规定:“各国有独立权,因而有权自由行使一切合法权力,包括其政体之选择,不接受其他任何国家之命令。”
1970年10月24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指出:各国一律享有主权平等,包括各国法律地位平等、每一国均享有充分主权之应有权利、国家之领土完整及政治独立不得侵犯、每一国均有权利自由选择并发展其政治、社会、经济及文化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