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伦斯诉德克萨斯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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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蒂龙·甘莫(Tyron Garner)和约翰·劳伦斯(John Geddes Lawrence)因在休斯顿(德克萨斯州一城市)的公寓内发生同性性行为而被警察逮捕,根据该州《反鸡奸法》,其行为被认定为轻罪,罚金200美金。此案后上诉至美国联邦最高法院,2003年6月26日,联邦最高法院以6比3的判决,推翻了德克萨斯州《反鸡奸法》,宣布各州政府不得禁止成年人间相互同意进行的肛交性行为。这个判决结果,大出保守人士的预料。这个案件被称为“劳伦斯诉德克萨斯州案(Lawrence v. Texas)”。
而在1986年Bowers v. Hardwick一案中,法院维持了乔治亚州《反鸡奸法》的合法性,通过判决,为同性性行为贴上了「可耻的行为」的标签。同一时期,美国共有25个州有类似的立法。到2003年,仍然有4个州立法限制同性间鸡奸行为(另有9个州限制任何类型性伙伴间的鸡奸行为,但因几乎从不执行而变成一种简单的文字符号)。
在劳伦斯对决德克萨斯州案中,Anthony Kennedy大法官在宣读联邦最高法院判决时说,同志“有权利获得他人对其私生活的尊重”。根据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即“正当程序条款”(该条款包含“实体性正当程序”和“程序性正当程序”两个方面,这里涉及到的是前者, 它是对联邦和各州立法的一种宪法限制,要求任何一项涉及剥夺公民生命、自由或者财产的法律不能是不合理的,任意的或者反复无常的,应符合公平、正义、理性等基本要求),判决认为,同性恋关系属于公民隐私权的一部分,“国家不能蓄意贬损他们存在的方式,也不能通过宣称其私人间性行为非法而试图支配或改变其命运。”这一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判决,打开了对美国现有传统家庭生活模式进行改革的大门。
从某种意义上,此判决比Roe v. Wade 案的判决更重要(在1973年的这个案子里联邦最高法院赋予妇女堕胎权),应该被视为过去100年中美国历史上最重要的两个判决之一。另一个重要的判决是1954年的布朗诉教育局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这个案子允许黑人孩子进入白人学校读书,彻底打破美国种族隔离政策。
这一判决的重要性不容质疑的。说它重要到不仅仅因为它认可了同人的行为及其权利,更重要的是促使美国社会对“自由”的进行了再一次的界定,对“权利”的进行了新一轮的理解;而这种新的界定和理解,在世界范围内有着广泛的影响。但是,有一点需要明确的是这种让同性恋们拥有和异性恋一样权利的努力,依然会遭遇到那些视同人为“变态”的个人或机构的强烈抵抗。一如50年代当种族隔离政策被取消,黑人孩子最初拥有了进入白人学校的权利的时候,依然面临南方拥护种族隔离政策诸州10余年的顽强抵抗。围绕同人婚姻、同人收养、同人在工作场所的待遇问题的战斗依旧持续,这将是一场持久战。
[编辑] 外部链接
- Lawrence v. Texas, No. 02-102 (2003) – Court's decision, including syllabus, majority opinion, concurrence, and dissents.
- Official transcripts of oral arguments
- Oral argument MP3 file
- Transcript of opinion
- Opinion MP3 fi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