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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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參閱下方的定義) 強姦(Rape),又稱強暴、性侵害、強制性交,是一種違背被害人的意願,使用暴力、威脅或傷害等手段,強迫被害人進行性行為的犯罪。當被害人因為酒精或藥物的影響,而無法拒絕進行性行為時,與其發生性行為也被視為強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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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定義
強姦指的是在對方不同意或沒有理會對方是否同意的情況下﹙一般是利用暴力或武力手段強迫或威脅﹚,強制地與對方發生性交行為。
由于生理上的特点,男性陰莖須勃起,才可以插入女性陰道內與女性性交,所以通常意义上的强奸指的是男子在未得经许可的情况下强行同女子发生性行为。廣義上,不論男女,凡是一方以暴力手段強迫另一方與之發生性關係的行爲,都屬於強姦。由于各国国情的不同,一些国家认为,只需要满足“强行发生性行为”这一定义,即构成强奸;另一些国家则只承认男子强行与女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属于强奸。
强奸是對受害者身体及尊嚴的凌辱,一些进行强奸的人亦可能带有性虐待的性取向,强奸通常会给受害人带来肉体和精神上的严重打击。轮奸指多人违背当事人意愿强迫与某人轮流发生性关系,有时候多名男子可能轮流强奸同一女子。
[编辑] 法律的定義
另见法定强奸 在一些国家的法律中,只要成年人同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不管该未成年人是否自愿,强奸罪名都成立。其法理是︰未成人沒有足夠的能力對性交作出正確判斷決定是否「同意」,因此即使該未成年人實際上同意與別人性交,該同意在法理上也是無效的,與其性交者依然需按強姦罪論處。轮奸在世界各国的法律中都被认为是犯罪行为。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规定不可与未满14周岁的女子发生性关系,而在日本,刑法規定的年齡規限則為13周歲。
根據香港法律,若與未成年少女(未滿16歲)發生性關係,會被控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罪,俗稱「衰十一」。《中華民國刑法》稱之為「強制性交」(法律條文)。
[编辑] 強姦與戰爭
歷史上,強姦經常成為戰爭中的「戰利品」。在抗日戰爭中,数以万計的中国妇女被日军强奸。历史学家安东尼·比弗在其新书《柏林在1945年陷落》稱,苏联红军士兵曾在二战后占领的东欧地区强奸了两百万名德国妇女和数千名前苏联妇女。
另請參見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增進和保護人權小組委員會第五十六屆會議中就有關問題的報告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