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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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轄市爲過去中華民國(台灣)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第二級地方行政單位。
[编辑]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行政區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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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行政區劃 | |||
省 (虛級化) | 直 轄 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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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 | 市 | ||
鄉 | 鎮 市 | 區 | |
村 | 里 | ||
鄰 | |||
早期行政區劃 | |||
省 地方 特別行政區 |
盟部 特別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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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治局 管理局 |
旗 |
- 今日與縣同級「市」的原稱為「省轄市」,省虛級化後直接隸屬於中央政府,在現行法律中稱為「市」,地位與縣同級。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人口聚居達50萬人以上未滿125萬人,且在政治、經濟及文化上地位重要之地區,得設市(與縣同級)。
- 市以下分設區,區以下設里,里之下設有鄰。目前有基隆市、新竹市、台中市、嘉義市、台南市五個省轄市。
- 雖然依地方制度法規定省轄市人口須達50萬人以上,但目前基隆市、新竹市、嘉義市均未達此一標準,此三個城市均在地方制度法通過立法前升格為市(與縣同級)。因此也形成部分縣轄市人口超過市(與縣同級)的特殊現象。
- 目前尚未有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升格之市(與縣同級)。
[编辑] 沿革
日期 | 增減 | 數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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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5年 | 基隆市、台北市、新竹市、台中市、彰化市、嘉義市、台南市、高雄市、屏東市 | 9 |
1950年8月16日 | 移去嘉義市(降格為縣轄市) | 8 |
1951年12月1日 | 移去新竹市、彰化市、屏東市(降格為縣轄市) | 5 |
1967年7月1日 | 移去台北市(升格為直轄市) | 4 |
1979年7月1日 | 移去高雄市(升格為直轄市) | 3 |
1982年7月1日 | 新竹市、嘉義市(恢復省轄市建制) | 5 |
[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国行政区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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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大陆,自1983年推行地级行政区划改革以后,根据宪法的规定,“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据此广义的“省辖市”指除直辖市以外的所有“市”,即理论上指省、自治区政府直接管理的“市”,这类市包括县级市、地级市,地级市包括省会和副省级城市;但实际上绝大多数县级市由地级市代管或者由地区、盟、自治州管辖;除海南省自成立以来一直实行省直接管理县级市外,其他省、自治区自2000年以后开始对具有重大经济地位的县级工业城市部分实行实行省(自治区)政府直接管理,这类县级市常被称为“省直管市”。
在1983年推行地级行政区划改革之前,所有省辖市在改革之后改称为“地级市”,故狭义的省辖市指地级市即直接接受省政府领导和管理市,这类城市类型只有地级市,2000年代以后还包括少数实行省政府直接领导和管辖县级市。在1983年地级行政区划改革以前,与“省辖市”对应的有“地辖市”(或“地管市”)——即直属地区管辖的“市”,此类市在地级行政区划改革后统一改称“县级市”。
狭义的“省辖市”和“地级市”在城市建制上有很大的区别。
- 1983年以前,“省辖市”没有“市管市”,除较大的市外,不实行“市管县”。“省辖市”的行政区划(行政分区)为市辖区为主,包括城市服务功能的郊区,“省辖市”属于真正意义的城市。官方对“省辖市”既作为行政区划,同时也作为城市看待;尽管“省辖市”行政地位不低于地区,但官方统计上将“省辖市”和“地辖市”作为“市”单列,并未作为地级行政区统计。
- “地级市”为1983年随地级行政区划改革之后形成的概念,实行“由地级市带管县级市”(市管市)和“市管县”,其行政区涵盖各种形式的县级行政区;1983年,地级市达145个,而地区138个,地级市成为地级行政区划主要类型;到1986年,“地级市”达到166个,占325个地级行政区的51.1%,“地级市”成为地级行政区的主要类型。截至2004年,共有地级行政区333个,其中地区17个、盟3个;“地级市”达到283个,占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