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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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姓制度,特指“印度种姓制度”,属于对社会群体的宗教划分,古代印度人被分为四个种姓:
- 婆罗门(Brahmin):代表神廟的宗教官員、祭司,
- 刹帝利(Kshatriya):代表帝王將相、王室貴族,
- 吠舍(Vaishya):代表平民、農民、商人、手工業者,
- 首陀罗(Sudra):代表奴隸。
除了公众比较熟悉的四个种姓之外,还有一些比较小的种姓集团比如:
- 卡雅斯特:在政府中任职的文书,专门负责登记地产,估算地产等,以书写为生,因出入宫廷,与统治者交往而得以尊贵。
- 纳雅卡尔:
此外,还有比首陀罗更低,不入流的“贱民”(Un-touchable),如最低層的達立特人(Dalits),成份是打仗的戰俘,以及不遵守種姓制度而結合的人。根據統計,賤民約佔了全印度人口的15%,他們不能擁有土地,飲食器皿必須與其他人分開,還要替社會層級較高的印度家庭清理穢物。
种姓是随着西元前2000年雅利安人进入南亚时开始出现的。最初雅利安人用“雅利安瓦尔纳”和“达萨瓦尔纳”来区分雅利安人和当地的土著。后来才逐渐有了四个种姓。
种姓的划分,很像对社会群体的职业划分,只是种姓的划分是按出生而定,自进入这个社会就没法改变自己的种姓。
维护种姓制度最典型的是《摩奴法典》。摩奴法典规定,婆罗门是人世的主宰,首陀罗只能温顺地为其他种姓服劳役,首陀罗不能积累私人财产,不能对高级种姓有任何不敬的言行,婆罗门和刹帝利则有权夺取首陀罗的一切。
據「梨俱吠陀」中〈原人訟〉描述:婆羅門是原人的嘴、剎帝利是原人的雙臂、吠舍是原人的大腿、首陀羅是原人的腳;种姓之间界限森严,互相不能通婚,交往之间不能共食、并坐。
高种姓与低种姓人发生冲突,低种姓人如果用身体某部位对较高种姓人造成伤害,必须斩断对人造成伤害的身体部位。地位低微的低种姓辱骂高种姓,轻者课以重罚,重者处以酷刑。高级种姓的人如果杀死了一个首陀罗,仅用牲畜抵偿。高低种姓之间不能同食起居,禁止种姓之间通婚,高级种姓的人与低级种姓的人特别是与贱民通婚,有可能被处以死刑,民众对此习以为常。
每个种姓内部,有人监督本种姓的人遵守摩奴法典及传统习惯的情况。倘有触犯者,轻则由婆罗门祭司给予处罚,重则被开除出种姓之外沦为贱民。
尽管自印度独立以后,废除了种姓制度,印度憲法明文規定不准階級歧視,但是今天的印度社会仍然保留着种姓制度的残迹,積習難改,种姓制度已经给每一个印度人打上了宗教烙印。種姓層級最高的婆羅門(Brahman)不及人口的4%,卻佔有七成的司法權及接近半數的國會席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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