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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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資是一種勞工政策,是由政府設立工人最低薪金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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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最低工資的利與弊
[编辑] 利:
- 保障工人薪資:當社會的失業率居高不下時,工人面對裁員減薪的威脅下,沒有協商的能力,僱主有可能趁機將工人的工資壓低。有了最低工資,低收入人士就業就能取得滿足基本生活需求的薪金。
- 維護工人的尊嚴:最低工資可以解決部分僱主剝削工資的問題,還有利解決低技術工人工作時間長、工資待遇卻很低的“在職貧窮”現象,使他們免被歧視。
- 維持社會穩定:工人的收入增加,社會的消費水準亦可望隨之提高,有利於造成經濟繁榮。同時低收入人士的薪金有保障,有機會減少因低收入而衍生的社會問題,如自殺、犯罪、家庭暴力等。
- 各行業的職位增長:最低工資對宏觀經濟的正面作用──工人的購買力改善能帶動各行業的職位增長。
[编辑] 弊:
- 加劇失業:一些中小企業或服務性行業為降低成本,以裁員節省開支,代之以其他商業形式取代勞工,如設立自助櫃臺,減少服務人員、轉用黑市勞工等。如此一來,失業人口勢必提高。
- 扭曲了市場機制:如果工人薪金不是根據市場供求關系制定,代之以工人及其家庭合理的生活需求而定,可能會造成不同技術要求的工種,薪金水平確相同。
- 削弱競爭力:最低工資是政府干預了市場運作的行為,無形中增加了僱主運營成本,削弱了他們的競爭力。
- 损害年轻工人的就业机会: 年轻工人因为经验缺乏的原因生产力较低, 所以雇主只愿意支付较低的工资. 如果有最低工资的限制的话, 雇主就只愿意请有经验的工人了. 所以最低工资反而造成年轻工人完全失去就业机会. 这也是为什么有经验的工人往往支持最低工资的原因.
[编辑] 各地實行最低工資的情況
[编辑] 台灣
1936年,中華民國在中國大陸曾經公布「最低工資法」,其中關於最低工資率的規定,對於勞工而言相對有利。例如該法第3條規定,最低工資率的標準,「成年工以維持其本身及足以供給無工作能力親屬二人之必要生活為準」。但事實上,由於國共內戰和中日戰爭等因素,最低工資法一直沒有實施。
1968年,行政院發佈《基本工資暫行辦法》,將基本工資(月工資)定為600元,是台灣首次的正式法定最低工資。1978年基本工資調高為2,400元;1986年調高為6,900元。1984年開始實施的《勞動基準法》第21條規定:「工資由勞僱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1988年,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通過《基本工資審議辦法》之後,制定基本工資的相關政策,便開始採取逐年審議調整的階段。
[编辑] 中國
中國現時全國推行最低工資制度。2003年12月30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通過[最低工資規定],並在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编辑] 香港
香港目前沒有訂立最低工資標准,是否要設立最低工資制度仍爭論不休。傳媒不時揭發無良僱主欺詐清潔工人、建造業工人以及保安員等低收入勞工工資。目前香港醫管局已推行最低工資,另外還有三十多間公營機構將在2005年陸續推行最低工資。2006年3月28日,勞工處勞工顧問委員會僱主代表提出方案,表示如果不立法,商會會簽訂約章以建立類似最低工資機制,並將違約僱主列入黑名單予以譴責。
不過,多位經濟學家包括數位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均對香港實施最低工資表示反對,原因一旦實施,失業率必然上升,而且青少年會因欠缺工作經驗而失去工作。但一些年青兼職工作者卻說他們會有優勢,因為他們說自己有的是工作經驗,而且實施以後公司多會請兼職,不請全職,其實他們這樣想絕對大錯特錯。第一,最低工資實施範圍是包括全職和兼職。第二,工作經驗通常要數年或以上的全職,而且不間斷地做,好像兼職收銀員、待應生等,其實對其幫助不大,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佛利民曾說過,有這樣想法的人顯然是低手所為,因為最低工資實施後的影響用一幅簡單供需圖便能一清二楚。
[编辑] 參見
- 最高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