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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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為中華民國的最高行政組織機關,對立法院負責。除廣義的五院說法外,就狹義而言,1949年之後,遷徙至台灣的行政院亦稱為中華民國政府,例如中華民國政府改革工程。1992年-2004年數度修憲後,中華民國總統權力增加。「中華民國政府」或指行政院(內政、財經)與總統府(國防、外交)兩機關統稱。
1957年啟用的行政院官署場所,位於台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與中山北路交叉口,與監察院相隔。行政院大廈所在的建築物原為日治時期的台北市役所(台北市政府)的所在地,目前被列為國定古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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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8年,國民革命軍完成北伐,東北張学良宣布支持南京政府後,於10月3日通過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組織法,10月8日通過任譚延闓為首任行政院長。當時的行政院設有內政、外交、軍政、財政、農礦、工商、教育、交通、鐵道、衛生等10部。1947年中華民國憲法公布,定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1947年3月31日,行政院組織法公布,經六次修正,成為現在的八部二會。
中華民國的第一任行政院長是譚延闓,國民政府遷台時的行政院長是閻錫山,遷台後首位被新任命的行政院長是陳誠,現任行政院長為蘇貞昌。
1949年,遷台後由閻錫山召開的首次行政院院會中決議總統府與行政院以「介壽館」(今總統府現址)為辦公地址,於是確定中華民國行政院與總統府共署。此共署情形直至1957年後行政院搬出為止。
[编辑] 行政院所屬各部會
依照「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的規定,行政院設有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蒙藏委員會及僑務委員會等8部2會,各部會首長均為政務委員。
依照該法第五條的規定,行政院設有主計處及新聞局。依照該法第六條的規定,行政院設有衛生署、環境保護署、海岸巡防署、故宮博物院、大陸委員會、經濟建設委員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青年輔導委員會、國家科學委員會、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農業委員會、文化建設委員會、勞工委員會、公共工程委員會、原住民族委員會、體育委員會、客家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依照該法第十四條的規定,行政院設有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法規委員會(目前視同院本部單位,並未獨立在外)。
依照「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的規定,行政院設有人事行政局。
依照「中央銀行法」第一條的規定,行政院設有中央銀行。
依照「原子能法」第三條的規定,行政院設有原子能委員會。
依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八條的規定,行政院設有中央選舉委員會。
依照「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五條及二十九條的規定,行政院設有公平交易委員會。
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行政院設有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依照「飛航事故調查法」第三條的規定,行政院設有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新組織條例在立法院尚未審議通過前,仍係依民用航空法第84條規定,設置飛航安全委員會)
依照「通訊傳播基本法」第三條的規定,行政院設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 內政部
- 外交部
- 國防部
- 財政部
- 教育部
- 法務部
- 經濟部
- 交通部
- 蒙藏委員會
- 僑務委員會
- 行政院主計處
- 行政院新聞局
- 行政院衛生署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 國立故宮博物院
-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 (青輔會)
-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 行政院客家委員會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
- 法規委員會
-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 中央銀行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中央選舉委員會
-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 行政院飛航安全委員會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编辑] 行政院會議
行政院設院長一人;中國民主社會黨(民社黨)籍知名學者張君勱起草1947年憲法時,設計偏向內閣制,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總統政令以行政院長副署為條件,近似內閣總理。由於國共內戰,蔣介石實行動員戡亂,憲法增設臨時條款賦予總統大權,國民政府遷台後蔣介石長期擔任總統,憲法原始設計無法施行。僅有蔣經國擔任院長時,政府體制一度形同內閣制。中華民國在台灣實行總統直選前後數次修憲,行政院長副署權被取消,行政院長任命亦改為不需經由立法院同意,台灣學界認為現制的行政院長近似「偏向總統制的雙首長制」,部分人士則認為行政院長近似總統之幕僚長。
行政院下設院長、副院長一人、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5至7人,與八部二會首長共同組成「行政院會議」,名義上被視為中華民國的內閣。至於其他相關部會首長、台北市長、高雄市長等,雖應列席「行政院會議」,但並沒有表決權。
[编辑] 未來行政院組織調整
由於行政院所屬部會相當龐雜,2004年6月13日,立法院通過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行政院原計畫依據該法於2006年1月1日起,調整為十三部、四會和五獨立機關。但由於立法院未能通過配套之《行政院組織法》修正案,目前該計畫已經停擺。
原訂的政府組織再造計畫中的13部是:內政與國土安全部、外交及僑務部、國防及退伍軍人部、財政部、教育及體育部、法務部、經濟貿易部、交通及建設部、勞動及人力資源部、農業部、衛生及社會安全部、環境資源部、文化及觀光部。
4會是:國家發展及科技委員會、海洋委員會、原住民族委員會、客家委員會。
5獨立機關是:中央銀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中央選舉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
- (備註:詳細組織改造請見中華民國政府改革工程。)
[编辑] 歷任行政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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