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審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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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審計部,隸屬於監察院,
主要職責為審核財務收支、考核財務效能、
審定決算、稽察財務上之違失、核定財務責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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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審計部之職能
依據中華民國審計法第2條規定
審計機關之職權包括審核財務收支、考核財務效能、
審定決算、稽察財務上之違失、核定財務責任等。
而其主要功能分別如下:
一、 審核政府財務收支,提高政府財務報表之公信力。
此類審計工作,目的在審核政府預算執行結果及財務狀況,
提高財務報表之公信力。其功能主要係對立法部門提供服務。
二、 考核財務效能,提供財務管理顧問之服務。
審計機關考核各機關之績效並於政府編擬年度概算前,
提供審核以前年度預算執行之有關資料及財務上增進效能及減少不經濟支出之建議意見。
此等功能,乃向行政部門提供管理顧問之服務。
三、 稽察機關人員財務上之違失,匡正財務紀律。
此一工作具有政府財務警察之性質,
也是審計機關對監察部門及司法檢察部門提供之服務。
四、 審核機關經管財物之損失、核定財務賠償責任。
此為審計法授予之準司法權,一般亦稱為政府財務司法。
[编辑] 審查對象及範圍
審計權之行使對象,與監察院之行使彈劾、糾舉權相同,
為中央至地方政府所屬全國各機關及有關人員。
審計範圍為中央至地方政府所屬全國各機關、
基金及公有營(事)業、公私合營之事業及受公款補助之私人團體暨公設財團法人等。
[编辑] 審計機關
審計部下有教育農林審計處暨交通建設審計處,
分別掌理中央政府及其所屬機關之審計事務;
另審計部於直轄市,設有臺北市、高雄市兩審計處,
並於臺灣省各縣市,設有20個縣、市審計室,分別掌理各該地方審計事務。
[编辑] 歷任審計長
茹欲立(民國20年2月~22年4月)。
李元鼎(民國22年4月~24年2月)。
林雲陔(民國25年9月~37年10月)。
張承槱(民國38年5月~45年9月)。
蔡屏藩(民國45年11月~51年12月)。
汪康培(民國52年1月~57年12月)。
張導民(民國58年1月~76年1月)。
鍾時益(民國76年1月~78年10月)。
蘇振平(78年10月至今)
[编辑] 審計長之相關法令
審計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中華民國憲法第104條)
審計長應於行政院提出決算後3個月內,
依法完成其審核,並提出審核報告於立法院。(中華民國憲法第10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