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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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 / 臺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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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目前在臺灣地區實施的法律採行大陸法系制度,民事訴訟、刑事訴訟、選舉訴訟歸一般法院,而行政訴訟歸行政法院。至於軍人,則受軍法規範,由軍事法院負責。
目录 |
[编辑] 法律體系
[编辑] 概說
中華民國是大陸法系國家,以成文法(Statute Law)為法治基礎,與以判例法(Case Law)為基礎的英美法系不同。中華民國法律分為憲法、法律和命令三個層級,以中華民國憲法為基礎,所有規範皆不可違背在其上位階的規定。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條之規定,法律的名稱分為4種:法、律、條例、通則。原則上法為一般的規定,條例為特別規定,律則是適用於戰時(如戰時軍律,現已廢除),而通則規範組織。法律需經過立法院立法程序,經由總統公布後施行。
命令為行政機關發布之具體辦法,不得違反憲法與法律的規定。依其性質稱為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中央法規標準法》第3條),以上名稱僅為例示規定,若採其他名稱亦不失其命令之效力。
另外,地方政府可在其自治範圍或依中央法律、法規之授權,制定自治法規,分為自治條例與自治規則二種。前者需地方議會通過,後者僅需地方政府發布即可。
[编辑] 法規體系
中華民國法律一般可分為:
- 憲法:包含人民基本權利之規定以及任何中央地方體制法規,解釋憲法之大法官會議解釋具有同等效力。
- 行政法:包含行政程序法、訴願法、行政訴訟法、國家賠償法以及各行政法規。
- 民事實體法:包含民法、商事法及其他特別法。
- 民事程序法:包含民事訴訟法、非訟事件法及強制執行法等。
- 刑事實體法:包含中華民國刑法、中華民國陸海空軍刑法(軍法)及其他規定於各法規中的刑事責任規定(附屬刑法)。
- 刑事程序法:包含刑事訴訟法等。
[编辑] 法院體系
[编辑] 憲法法院
台灣並無正式設置「憲法法院」,性質相同者應為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臺灣所採的違憲審查制為集中審查制,只有由15位大法官所組成的大法官會議有權依聲請開會解釋憲法(含法律、命令)、宣告法令違憲無效;但在審理政黨違憲的解散案件及正副總統彈劾案件時,應合議組成憲法法庭開庭審查。
[编辑] 普通法院
一般民事以及刑事案件由普通法院管轄,採三級三審制;但選舉訴訟或是叛亂等重大犯罪,採二級二審制度。
普通法院體系按照正常訴訟程序,依序為:
- 地方法院:臺灣共設置21個地方法院,原則上為一縣一地方法院,設於直轄市、省轄市之地方法院通常管轄至外圍縣1。
- 高等法院:台灣高等法院設於台北市,並設有台中、台南、高雄及花蓮四個分院。另設有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轄區為金門、連江兩縣。
- 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設於台北市。
- 專業法院:除一般普通法院外,為因應專業案件,得視情況設置專業法院。目前有臺灣高雄少年法院,負責審理高雄縣市兒童及少年觸犯刑罰法律事件,其位階等同地方法院。位於台北林口的智慧財產法院,負責審理智慧財產案件,其案件包含第1、2審之民事、刑事智慧財產案件與第1審之行政智慧財產案件。
[编辑] 行政法院
行政訴訟由行政法院管轄,採二級二審制:
- 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為行政訴訟案件第一審管轄法院,目前設有台北、台中及高雄三所高等行政法院。
- 最高行政法院:設於台北市。
[编辑] 軍事法院
依軍事審判法之規定,軍事法院分為最高軍事法院、高等軍事法院以及地方軍事法院,除最高軍事法院應設於中央政府所在地外,均由中華民國國防部視部隊任務需要設置。
[编辑] 檢察體系
檢察體系制度上於各法院設置檢察署,分為最高法院檢察署、高等法院檢察署以及地方法院檢察署,各置檢察長和檢察官,負責對刑事案件的偵察與起訴。雖然檢察署均附屬法院設置,但檢察體系乃獨立於法院體系運作,不受法院的指揮管轄。
檢察體系的最高首長為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
[编辑] 注釋
1.大台北地區(台北市、台北縣、基隆市)共設有台北、士林、板橋、基隆4個地方法院。
[编辑] 法律資源
[编辑] 憲法
- 中華民國憲法全文(維基文庫)
-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維基文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