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败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腐敗」的其他意義,參見腐敗 (消歧義)
政治腐敗,通常簡稱腐敗,指贪官利用公權力或職務之便,牟取特定族群、團體、或個人的經濟、政治、或宗教利益。所有形式的政府都可能在實踐中出現政治腐敗。腐敗的程度可以有天壤之別,從利用影響力作某事而牟利、到機構性行賄、到作假。腐敗有時候跟犯罪集團連繫在一起,協助他們販毒、洗錢、販賣人口、強迫賣淫等。腐敗的定義因不同國家或法律體系而有不同。有些政治募款的行為在一個地方可能合法,卻可能在另一個地方屬非法。
「腐敗」在中國大陸民眾的日常生活中還有另一個用法,是會面聚餐或進行其他消費性消遣活動(比如在卡拉OK包廂唱歌、出遊等)的意思。該用法可能是來源於政治腐敗的一些形式,例如:公款吃喝或消費。但如果此词用在此处,通常属于调侃性质,并无讽刺意义。
目录 |
[编辑] 歷史
康熙對貪污恨之入骨,說,“朕恨貪污之吏,更過於噶爾丹”。但是他曾說:“要杜絕貪污根本不可能”,晚年甚至允許官員貪污,以致政風敗壞,如大臣索額圖、明珠,徐乾學、高士奇等,皆肆無忌憚地貪污公款,當時的民謠說:“九天供賦歸東海(徐乾學),萬國金珠獻澹人(高士奇)。”。歷史學家何炳棣研究明清兩朝地方官員的俸祿,直指官員薪俸低微,僅可糊口,縣太爺還要聘請「案牘師爺」、「刑名司爺」,其薪俸全由縣太爺個人支付。故明清兩朝的地方官,能做到畢生清廉的實在不多見。
[编辑] 形式
[编辑] 賄賂
賄賂必須有兩方才能完成:行賄者與受賄者。
[编辑] 貪污
貪污是指政治人物將公共資金或公共財產以法律未有規定的形式據為己有、利用、或牟利。
[编辑] 政治募款或政治獻金
[编辑] 危害
[编辑] 政治方面
参见:贿选
[编辑] 經濟方面
[编辑] 滋生條件
- 不良的行政體制
- 決策權力集中於不須對人民負責的人手中
- 缺少民主機制,或民主機制不運作。參見:不自由民主
- 資訊匱乏
- 利誘機會或機制
- 公有資本的大型投資
- 低收入的公務員
- 社會條件
- 自私自利、封閉的菁英階層或「太子黨」
- 無文化、冷漠、或愚昧,尤其是對政治選擇權沒有足夠公共意識的民眾
- 法律漏洞
- 選舉活動不完善
- 競選活動過於昂貴,不能用正常的政治資金支付所有花費
- 沒有足夠預防賄賂或非法獻金的措施
[编辑] 程度測定
沒有直捷了當的統計學方法來測定腐敗的程度。透明國際,一個主要的反腐敗的非政府組織,每年公佈三項指數:清廉指數(Corruption Perceptions Index,CPI,基於專家對不同國家腐敗程度的印象);行賄指數(Bribe Payers Index,BPI,工業化國家的公司在外國行賄的意願度);全球腐敗壓力表(Global Corruption Barometer,通過公眾調查訪問獲得其對各國腐敗情況的態度與經歷)。世界銀行也收集一系列的腐敗數據,包括一組行政指數。
2005年透明國際公布對159個國家或地區的清廉指數[1]。其中,20個腐敗程度最輕的國家或地區分別是(按清廉順序):冰島、芬蘭(並列第1)、紐西蘭(位列第2)、丹麥、新加坡、瑞典、瑞士、挪威、澳大利亞、奧地利、荷蘭(並列第11)、英國(位列第11)、盧森堡、加拿大、香港、德國、美國、法國、比利時、愛爾蘭,他們的清廉指數界於9.7至7.4。
16個腐敗程度最重的國家是(按腐敗順序):查德(位列第158)、孟加拉(位列第158)、土庫曼斯坦(位列第155)、緬甸(位列第155)、海地(位列第155)、奈及利亞(位列第152)、赤道幾內亞(位列第152)、科特迪瓦(位列第152)、安哥拉、塔吉克斯坦(並列第144)、蘇丹(位列第144)、索馬利亞(位列第144)、巴拉圭(位列第144)、巴基斯坦(位列第144)、肯亞(位列第144)、剛果民主共和國(位列第144),他們的清廉指數界於1.7至2.1。
香港的清廉指數為8.3,列第15位;台灣的清廉指數為5.9,列第32位;中國大陸的清廉指數為3.2,列第78位。
不過,本調查的結果並不獲得普遍的認同。另外,最清廉國家也可能因為技術的精湛,將腐敗行為掩蓋於公眾所不能了解的程度,或將其偽裝成合法行徑。
[编辑] 參見
[编辑] 腐敗形式
[编辑] 良好政府
[编辑] 理論
- 權力尋租
- 利益衝突
- 转包主义Subconism
[编辑] 反腐機構及措施
- 聯合國反腐公約
- 廉政公署
- 反贪局
[编辑] 腐敗案例
- 歐盟腐敗案件
- 美國政治醜聞
- 中國大陸腐敗案件
- 香港腐敗案件
- 台灣腐敗案件
- 非法遊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