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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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法院 | |
種類 | 少年法院 |
管轄區域 | 高雄縣 高雄市 |
院長 | 莊秋桃 |
上級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所在地 | 高雄市楠梓區 |
臺灣高雄少年法院,是中華民國的三級法院之一,位於台灣高雄市,屬於少年法院(若採司法二元制度的看法,也可認為是廣義的普通法院),與其他地方法院平行,互無隸屬關係,但仍以普通法院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為上級審法院。
本院通常又被簡稱為高雄少年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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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沿革
中華民國之法院組織法第8條第2項規定:「在特定地區,因業務需要,得設專業地方法院;其組織及管轄等事項,以法律定之。」又少年事件處理法第5條第1項規定:「直轄市設少年法院,其他縣 (市) 得視其地理環境及案件多寡分別設少年法院。」考量少年事件以保護及教育優先之特殊性,須「以保護代替監禁,以教養代替處罰」,以往之地方法院少年法庭難以獨力完成,非成立少年法院不能克其功。本院即依上開法律及精神於而1999年9月15日正式成立。
本院原管轄高雄縣、高雄市及屏東縣之少年事件,2002年1月1日,屏東縣之業務回歸屏東地方法院管轄。
本院成立時暫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之院舍辦公,2003年5月9日本院院舍落成啟用。
[编辑] 管轄
- 土地管轄
- 高雄縣28個鄉鎮市。
- 高雄市11個區。
- 事務管轄
- 少年保護事件、少年刑事案件及專屬少年法院管轄之刑事案件三種,茲簡述如下:
- 少年保護事件-少年輕微的非行。由少年調查官調查。
- 少年刑事案件-以下三者均應裁定移送檢察官偵查。
- 少年所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 事件繫屬後已滿二十歲者;
- 少年雖非上述情形,但犯罪情節重大,參酌其品行、性格、經歷等情狀,以受刑事處分為適當者。
- 專屬少年法院管轄-18歲以上之人所犯之下列刑事案件,亦由本院管轄:檢察官起訴後由本院刑事庭法官負責審判:
- 對兒童及少年有違反兒童福利法或少年福利法之行為,並觸犯刑罰法律之刑事案件。
- 對兒童及少年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之刑事案件 。
[编辑] 特色
- 本院為中華民國第一座,也是目前唯一的一座專業法院。
- 本院之組織依照少年事件處理法之規定,與普通法院略有不同,例如:置少年調查官與少年保護官以取代普通法院觀護人的工作。
[编辑] 外部連結
[编辑]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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